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列入,是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日前举行的一场破产法前沿问题论坛上,与会法学专家认为,当前应加快个人破产立法,有的专家还提出了具体建议。

根据5月初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年内要完成企业破产法修改稿的初次审议。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2007年到现在,17年多的实践中,企业破产法执行遇到很多问题,也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些都为修改这部法律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表示,民法典的创制和公司法第五次修订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企业破产法需要与之相适应。

事实上,自2021年以来,企业破产法已经三次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拟初次审议的名单中。“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列入”被认为是影响企业破产法修改进度的争议之一。早在2019年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是反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学者之一。不过,张善斌认为,目前从社会需求、地方司法实践、配套制度等多方面来看,个人破产应当尽快立法。

“2021年生效的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浙江、江苏两省,淄博、东营、成都、宜宾、泸州、贵阳和长春等地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等地方司法实践为个人破产入法积累了经验。”张善斌说,应该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让更多人获得破产救济,释放社会经济活力,彰显人文关怀。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29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超过838万个。这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看作为当前自然人负债问题突出的表现,将对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破产法是对民众创业负债的宽恕态度,是目前最重要的问题。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杨春华认为,对小微企业主建立专门破产程序可以作为个人债务清理路径的“突破口”,可确立商自然人个人破产而非一步到位设立一般自然人个人破产。杨春华表示,国际上对于自然人基于身份分类,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大体分为三种模式:“自然人破产程序”“商业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商业破产程序”是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企业设计的。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为企业破产法,如果建立小微企业家破产制度,与现有法律能够自洽,也平衡了各方的担忧。

“仅以小微企业家为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有利于树立诚信债务人榜样,未来再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杨春华表示,此外也建议对于小微企业家的配偶适用第三人债务豁免机制,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新书《破产法二十讲》中谈到,个人破产制度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免责激励使债务人愿意更多披露其财产信息,减少债权人寻找、追回债务人财产的成本,增加债权人的受偿。个人破产不仅包括清算程序,还包括重整和和解程序。在个人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达成未来清偿方案,获得“喘息之机”的债务人将重新获得积极性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清偿率,减少和化解风险。个人破产制度还构建了一个监督机制,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机制提供的统一集中监督,债权人无须自行监督清偿方案的执行。

李曙光也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个人信用体系,统一个人财产登记系统,明细可追的支付体系和破产相关刑事罪名的修订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