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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现行的夜班津贴标准是2008年制定的,津贴标准是10元和20元每夜;陕西现行夜班津贴标准是2011年制定的,津贴标准在8元至16元不等……一些地方实施的夜班津贴标准是十多年前制定的,长期没有调整,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专业人士建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从补偿劳动者、关爱劳动者健康的角度合理确定夜班津贴。(7月1日《工人日报》)

夜班津贴是用人单位对上夜班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措施。因为相对于上白班而言,夜班因为往往要牺牲休息时间,加之在作息上也没有那么规律,对个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不确定性影响。长期上夜班可能造成生物钟紊乱,对身体健康会带来隐患。其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对劳动者通过发放夜班津贴的做法,既合情又合理。

正是基于上诉因素的考虑,很多地方不仅会给上夜班的劳动者发放一定标准的津贴,连上中班也会等同对待获得补偿。劳动法第三十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在具体的上班时间安排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制如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不过无论实施何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4小时/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时间就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不过中班也好,夜班也罢,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就可以不发放相应的补助和津贴。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企业必须支付夜班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倾向认为夜班津贴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形式和标准。尽管很多地方出台了夜班津贴标准,但也面临着实践过程中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的困境,一方面出现了很多长期上夜班的群体如医生、护士、环卫工人、保安等劳动者,从未领取过相关的津贴。另一方面又导致地方上的夜班津贴标准长期没有调整,一些地方实施的夜班津贴标准已超过十多年,彼此之间的标准差异明显,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保障夜班职工的身体健康,还是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建设,以及劳动者获取特殊时间段的工作津贴, 给夜班职工发放夜班津贴都非常有必要。然而,由于时下的夜班津贴缺乏强制性规范,处于自主决定的层次,因而是否发放,发放多少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认可度与自觉性,夜班津贴的发放处于“应当”的维度,落实的效果并不好。包括滞后的地方发放标准也难以迅速调整到位,并因为过多考虑各种利益因素,而影响了行动的快捷性与坚决性。

只有将情理上的“应当”升级为法律上的“必须”,夜班津贴存在感低的现状才会得到真正破解。对此应当通过夜班津贴入法的方式,从法律层面对夜班津贴给予明确,对津贴的标准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给予界定,以全国性的政策指导各地的行动,如此才能构建全国相对统一的夜班津贴发放体系,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定津贴、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首要之举在于要纳入法律范畴并做到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明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主体责任、履行程序、权利保护与救济等要素的法定化,夜班津贴的发放才能真正规范有序、科学合理。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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