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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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此次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那么,《条例》对党员泄密责任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原原本本地学习。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典型案例

2018年,在某村换届人选甄别工作中,镇政府安排该镇派出所所长柳某查证反映候选人王某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柳某接到举报信后,考虑到王某与自己交好,便私自让王某翻看举报信并拍照,泄露举报内容,充当王某“保护伞”,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最终,柳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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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

某市纪委原纪检干部吴某,在参与案件调查期间,严重违反纪律,单独与调查对象谈话、透露案情、擅做取舍定性,非法收受调查对象共计人民币1029万元、港币22万元。吴某因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公职,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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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某城市学院道路与交通工程系原副主任喻某利用专任教师、考试阅卷人等便利,多次通过更换试卷、泄露试题等方式帮助学生考试及格过关,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17年12月,喻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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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保守秘密是生存之道,也是制胜之道。身为党员干部,要把“保守党的秘密”的政治誓言刻印心中、付诸于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不该说的事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以高度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为党和国家秘密系牢“安全绳”和“保险带”。

来源:江苏保密、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