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快来了解一下。

Part 1 全国文件及标准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统筹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评价工作内容,推动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指南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GB/T 43871.1-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5、《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重点行业企业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建设及核查技术等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6、《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HJ 132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对环境的污染,规范机械排放远程监控技术,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控的一般要求,车载终端和企业平台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数据传输的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8、《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2?4、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9、《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NH3)和氯化氢(HCl)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NH3和HCl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1、《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2、《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3、《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4、《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 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5、《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33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废硫酸利用产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6、《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管理领域化学物质的命名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HJ 1358-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结合公路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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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地方文件及标准


1、《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深圳市地标《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DB4403/T 452-2024)

本文件规定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规则、评估原则、评估流程、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注册以及总部设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分类和评估。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4、《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地标《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汽车维修经营者排放恶臭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6、安徽省地标《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809-2024)

本文件规定了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7、天津市地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02-2024)

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8、江西省地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在线监测 光闪烁法》(DB36/T 1931-2024)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流速在线监测的光闪烁法的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光闪烁气体流速仪的组成、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安装要求、光闪烁气体流速仪的调试检测、光闪烁气体流速仪验收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流速范围0.2m/s~40m/s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流速的在线监测。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9、江西省地标《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DB36/T 1932-2024)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β射线法的术语和定义、方法原理、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采样和测定、结果计算和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也适用于无组织排放中颗粒物的测定。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0、《推动成都市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若干措施》

文件要求一方面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修订《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及审查要点》,城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72%提升至75%,从2025年纳入土地建设条件实施;另一方面推进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政府资金参与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征得居民同意情况下,应实施窗户节能改造。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微改造。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1、《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2、《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3、《十堰市城镇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加强城镇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4、《遂宁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污水处理厂(设计工业废水进水比例不小于30%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特殊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