偌大个江湖之中,习武之人千千万万,真正能够技压群雄获得世人认可的却是万中无一。而即使是这“万中无一”的绝顶高手,怕是也要分个三六九等。只是无论怎么分,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这“五绝”始终是占据着江湖金字塔尖的位置。

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纵然已经站在金字塔尖,“五绝”还是要分出个一二三四五的。于是,“五绝”相约华山论剑,在华山之巅斗了七天七夜,最终王重阳击败其余四人获得“天下第一”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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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电视剧《金庸武侠世界》

俗话又说,从哪里跌倒就要从哪里爬起来。失利后的四人想要找回场子,夺冠后的王重阳要巩固地位。于是,几人约好各自苦练二十五年,再来第二次华山论剑。

俗话双说,穷文富武,饱吹饿唱。要争夺天下第一的位置,只有努力和天赋是不够的,殷实的家境也必不可少。于是,在这二十五年间,几人练功之余纷纷做起了生意。

俗话叒说,隔行如隔山。若论练武功,几人确实是“五绝”,纵横江湖难逢敌手;但论做生意,他们实在算不上好手,几年下来或多或少都涉及一些负债。

俗话叕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五绝”的欠债,该如何执行呢?

一、黄药师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其妻冯蘅为被执行人?

答:桃花影落飞神剑,碧海潮生按玉箫。“五绝”之中,单论智商,当属黄药师居首。他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文韬武略,样样有门;诗词歌赋,书画琴棋,八卦算数,无有不成;医卜星象,阴阳五行,奇门遁甲,皆在胸中。

然而,智商高不代表就能做好生意。由于涉猎行业过多,摊子铺得太大,导致资金链断裂,黄药师竟成了五人之中第一个破产的人。

案件诉讼期间,债权人起诉黄药师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执行程序中,因为黄药师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主张因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药师的经营所得也供整个家庭使用,所以要求追加黄药师的妻子冯蘅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主张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不可追加的原因为,相关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冯蘅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一方面可以在最初诉讼之时将冯蘅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另行诉讼,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向冯蘅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阳锋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分公司阳克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欧阳锋,人称老欧(欧阳锋对此始终表示抗议,总说自己姓欧阳,不是姓欧),凭借对各种毒物的理解,老欧在西域白驼山设立了阳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欧阳克,人称小欧(欧阳克对此始终表示抗议,总说自己姓欧阳,不是姓欧),凭借对娱乐行业的了解以及老欧的支持,小欧成了阳锋制药旗下子公司阳克传媒的负责人。

阳锋制药和阳克传媒是“总”与“分”的关系,如果其中一方成为被执行人,且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能否追加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也即“分追总”,“分追总”属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案件的审查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也即对于“总追分”的主张,应当将其直接作为执行线索向执行法官提供,执行法官可以直接执行该分公司的财产。

三、一灯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渔樵耕读公司为被执行人?

答:段智兴辞职创业后,成立了一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段智兴一人。后因经营不善,一灯公司成为被执行人,但是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灯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追究唯一股东段智兴的责任。

那么如果段智兴作为被执行人,持有渔樵耕读公司的股份,能不能直接执行渔樵耕读公司的财产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对于段智兴持有的渔樵耕读公司的股权,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财产线索提供给执行法官,进而执行该股权。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应当由渔樵耕读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当另行诉讼。

四、洪七公为被执行人,郭靖作出执行担保,能否追加郭靖为被执行人?

答:洪七公生性贪吃,曾经因为贪吃误事,自断其右手食指,故也称“九指神丐”。但始终改不了其贪吃的本性。将丐帮帮主的位子传给了黄蓉后,洪七公独个儿东飘西游,寻访天下的异味美食,也因此欠下了不少债务。

为了促使被执行人洪七公与申请人达成和解,郭靖自愿作为执行担保人。所谓的执行担保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此,对于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执行担保人,首先,其地位并非“被执行人”,而是“执行担保人”,更谈不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其次,申请人不得申请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而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申请,由执行实施法官执行该执行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洪七公为被执行人,郭靖作出执行担保,不可以追加郭靖为被执行人,但是在洪七公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郭靖的财产。

五、全真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法定代表人王重阳为被执行人?

答:王重阳斩获华山论剑MVP之后,成立了全真有限责任公司,由即丹阳子马钰、长春子丘处机、长真子谭处端、玉阳子王处一、太古子郝大通、长生子刘处玄以及清静散人孙不二担任公司高管,负责公司一应事务。

后因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成为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追加王重阳作为被执行人,未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追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法定代表人这一角色并不意味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承担责任方面,王重阳个人和全真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如果申请人认为王重阳因其职务行为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全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则应当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兴趣请阅读原著)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卢旭东为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成栋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