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职业打假人是否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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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人,其是否合法取决于购买食品的目的。

如果打假人购买存在瑕疵或缺陷的食品是为了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行为因其公益性目的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但是,如果打假人的目的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以牟取暴利,则不应认定其合法身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

因为这类打假人的购买行为并非为了自身消费,而是通过买假索赔获取牟利,明显超出了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保护这样的“消费者”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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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利目的的打假行为虽然在遏制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应该鼓励和倡导这种行为,使其成为监督市场的主流。

这些打假行为人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动机并不是为了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是通过依赖诉讼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打着打假旗号的行为,完全偏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支持的打假行为,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说到底是一种扰乱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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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肯定和鼓励这类行为,这类打假获利的行为人因尝到甜头,会继续这种行为,恶性循环,并且还会带动更多的人来从事这种打假,从而形成一种靠打假为生的特殊职业。

另外,如果支持这种行为,势必冲击司法的权威,并会过度浪费有限司法资源。

因此,人民法院支持牟利目的的打假行为,将有损法律所提倡的诚信行为,对我国的法律建设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