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从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年度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变更。

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5%、个人5%,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110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最高月缴存额为6486元,其中单位3243元、个人3243元。

缴存单位应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贺娟芳)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