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第一天,老股东睡不着觉了
昨天,怎么适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一共涉及六类25种溯及的情况,有点多。但如果要选择最炸裂的一条,就是下面这个条款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时效性: 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4〕7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第四条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
张三十年前把股权转让给了李四,但是李四在十年以后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结果李四竟然一直没出资。那么张三就要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这个补充出资啥意思呢,就是给李四兜底的意思。
好吧,有多少老股东,会被这个条款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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