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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内容丰富,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除了细化了禁止性内容,还明确了监管主体和法律后果。

如何解读新规,才能让市民群众

看得懂、听得进、用得上?

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动脑筋,积极开展“幸福江宁”普法进社区、普法进工地活动,着力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近日,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来到辖区内的95号C地块,为广大工友们带来一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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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现场讲解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一问一答的互动环节,切实增强大家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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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江宁路上的城利大厦,户外大屏滚动播放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宣传视频,宣传告知市民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的法律责任及危害后果。

与此同时,执法队员开展了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增强了市民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也让法治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法治宣传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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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下阶段,江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延伸宣传触角,积极深入校园、居民区、园区等地,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市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形成全民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普法小知识

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记者:张琦

视频:戚勐

编辑:陈攻

通讯员:俞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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