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通告

浔公(交)告字[2024]第002号

兹有曾显友等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曾显友等6人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见附件)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通告之日起12日内向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联系人: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警官、李警官,地址: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内,联系电话:0775—3370232)。如涉及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要求听证的,请自通告之日起12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1064号院,联系电话:0775—4290098)。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

本告知书通告期为7日,特此通告!

附件: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曾显友等6人涉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前告知违法明细表

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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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桂平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傅 瑜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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