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
联系电话:0817-5522144。
(二)电子邮箱:598646325@qq.com。
(三)信函: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部县财政局 (地址:南部县金葫路8号政府新区行政大楼),南部县公安局(南部县蜀北大道西沿线160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实施《南部县智慧停车项目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
3.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起草说明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部县财政局
南部县公安局
2024年6月26日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实施《南部县智慧停车项目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
南部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城区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部县城市建设和发展现状,以城区主干道缓堵保畅、解决老城区停车难为基本原则,将主城区设置路内(含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分为A类和B类区域。A类区域是指在道路交通流量较大、停车需求大、供需矛盾突出,需提高泊位使用周转率的区域,主要为老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商业活动集中区域等;B类区域是指在停车位基本满足需求,供需较为平衡,道路交通流量相对较小或非交通干道区域。A类、B类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实行动态调整和划分。
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A类、B类车位具体地点详见附表,供你公司参照制定收费定价工作方案。最终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附件:1.南部县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A类、B类街道划分
2.南部县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A类、B类街道
车位详情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3日
《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
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有关“停车难”问题的关切,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停车设施经营者和车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起草《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定价方案制定背景
(一)现状:“停车难、停车乱、管理难、找位难、市容市貌差”。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集聚能力增强,机动车辆呈逐渐增加态势,“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不断涌现,城市交通拥堵,严重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社会公众“停车难”。我县城区共有停车位约2.2万个,主城区常年机动车运行量约12万辆,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南部县主城区规划公共停车泊位10074个,公共停车泊位缺口较大,部分城区道路被无序停车占用,更有许多“僵尸车”,通行效率明显下降,导致“行车难、停车难”。
政府部门“管理难,市容市貌差”。城区停车乱停乱放现象普遍,没有智慧化的设备,数据收集匮乏,无法为停车规划、管理提供有效支撑;2015年以前我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采用传统人工收费方式,计费时间不准确,收费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导致纠纷矛盾投诉较多,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很艰难。2016年后临时占道停车暂不收费,大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生活空间严重受挤、停车管理秩序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二)实施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省内外城市缓解“停车难”问题和整治“停车乱”的经验做法。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省内成都、绵阳等城市和南充市辖三区及阆中、西充等市县已实施了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从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得到缓解。一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明显,实现临时占道停车“短停快走”预期目标,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二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构建智能化停车系统,搭建智能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使用地磁感应、诱导屏等智能设备,实现城市停车资源全面整合和精细化管理。三是提升城市形象。通过价格杠杆和专项整治行动,遏制车辆乱停乱放,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城区智慧化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县委县政府积极回应市民关切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在全县“两会”期间提出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议案和提案。为治理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我县启动智慧停车项目建设,积极回应市民关切,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实现我县城区“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停车不乱、找位不难”。
(四)实施城区智慧化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未来发展趋势。城市路侧泊位数字化、智能化、停车充电一体化、无人值守、无障碍停车、零逃费、车位直观查看、车位远程预订、车位自动导航、车费自动结算、自动电子支付是未来发展趋势,在南部县推进实施停车智慧化程度高、停车体验感好的“智慧化停车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对助力南部县智慧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有关“停车难”问题的关切,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停车设施经营者和车主合法权益,我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在起草《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城市智慧停车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物联网、大数据、5G 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车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推动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与“天府通办”等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应用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三、主要内容
《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政策依据、定价方案内容、毗邻县市区标准等内容。
南部县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
差别化收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有关“停车难”问题的关切,实行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停车设施经营者和车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定价方案制定背景
(一)现状:“停车难、停车乱、管理难、找位难、市容市貌差”。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集聚能力增强,机动车辆呈逐渐增加态势,“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不断涌现,城市交通拥堵,严重影响市民工作和生活,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社会公众“停车难”。我县城区共有停车位约2.2万个,主城区常年机动车运行量约12万辆,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南部县主城区规划公共停车泊位10074个,公共停车泊位缺口较大,部分城区道路被无序停车占用,更有许多“僵尸车”,通行效率明显下降,导致“行车难、停车难”。
政府部门“管理难,市容市貌差”。城区停车乱停乱放现象普遍,没有智慧化的设备,数据收集匮乏,无法为停车规划、管理提供有效支撑;2015年以前我县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采用传统人工收费方式,计费时间不准确,收费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导致纠纷矛盾投诉较多,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很艰难。2016年后临时占道停车暂不收费,大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生活空间严重受挤、停车管理秩序不到位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形象。
(二)实施城区智慧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省内外城市缓解“停车难”问题和整治“停车乱”的经验做法。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省内成都、绵阳等城市和南充市辖三区及阆中、西充等市县已实施了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从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得到缓解。一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明显,实现临时占道停车“短停快走”预期目标,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二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构建智能化停车系统,搭建智能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使用地磁感应、诱导屏等智能设备,实现城市停车资源全面整合和精细化管理。三是提升城市形象。通过价格杠杆和专项整治行动,遏制车辆乱停乱放,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城区智慧化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县委县政府积极回应市民关切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几年在全县“两会”期间提出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的议案和提案。为治理城市“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我县启动智慧停车项目建设,积极回应市民关切,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实现我县城区“停车有位、停车有序、停车不乱、找位不难”。
(四)实施城区智慧化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是未来发展趋势。城市路侧泊位数字化、智能化、停车充电一体化、无人值守、无障碍停车、零逃费、车位直观查看、车位远程预订、车位自动导航、车费自动结算、自动电子支付是未来发展趋势,在南部县推进实施停车智慧化程度高、停车体验感好的“智慧化停车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对助力南部县智慧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定价方案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地方政府可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明确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规定:“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城市智慧停车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物联网、大数据、5G 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车位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87号)“推动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新技术新模式,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进与“天府通办”等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应用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
三、定价方案内容
(一)定价范围
1.本次政府定价范围为县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机场、码头、城市公园、规划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停车设施,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供求关系较为紧张的医院、车站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定价原则
1.差别化定价原则。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实现临时占道“短停快走”、减少地面停车的预期目标,提高停车资源周转效率,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2.非营利性原则。停车服务是政府为市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原则,拟定的收费标准主要考虑智慧化停车设施新建、升级改造和运营、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成本因素。
3.比价参考原则。参考成都、绵阳、广元、南充、阆中、西充、营山、蓬安等市县城市的停车收费标准,本次拟定标准不高于全市县级城市的平均水平。
(三)拟定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临时占道区域划分为A、B类区域,限停小型汽车。A类区域指停车资源严重不足,需求远大于供给的设置有停车位的占道停车区域。B类区域指A类区域以外的设置有停车位的占道停车区域。区域划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分布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2.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机场、码头、城市公园、规划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停车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供求关系较为紧张的医院、车站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车型分类
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五)计费时段及计费方式
1.临时占道停放服务计费时段为:8:00(含)-21:00;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以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实行滚动计费。
2.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采取电子计时或人工计时方式,按实际停放时间收费。
(六)减免范围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免费。
2.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3.在公共停车场所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费。
5.新能源汽车停放公共停车场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
6.停放车辆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30分钟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收费。
(七)便民利民措施
1.为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城市治理服务水平,在停车紧张区域,设置潮汐停车位,限停和免费时间18:00-次日8:00,其余时段禁止停放。
2.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3.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等非公共资源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市场调节价。
4.县城区建立统一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公共和非公共停车资源并接入平台,最大限度满足和方便市民停车;设置微信支付功能,鼓励绑定车牌自动支付。
(八)规范收费行为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应依法取得经营权,收费工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后,统一着装上岗;公共停车场收费主体为政府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使用单位。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停车场所出入口、街道停车位等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4.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单位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执行时间
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按县政府审定执行日期出台实施,试行期2年。已出台的机动车收费文件,与本方案不符的自动废止。试行期间,如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毗邻县市区城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小型汽车收费标准调查表
2.毗邻县市区城市室内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查表
3.毗邻县市区城市室外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查表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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