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一起玩耍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场景,可因为小孩子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有限,近年来,因共同玩耍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件屡有发生。那么,如果意外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13岁的小明与11岁的小亮居住在同一小区,经常一起玩耍。2023年3月份的一天,小明在小区广场遇见正在玩耍的小亮,小亮双手各持一根不锈钢棍子,右手用棍子拨动泥土。小明走到小亮右侧蹲下,拿走小亮手中的一根棍子,拨动了几下泥土遂起身弯腰站立,在挥动棍子的过程中不慎戳伤了小亮的右眼。

当晚,小亮父母带小亮到灵宝市某医院检查后,连夜带小亮到西安市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家长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亮父母以小亮的名义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起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329.74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小亮的治疗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产生争议。小明母亲认为在灵宝的检查并没有诊断出伤情,在西安的治疗没有必要。小亮父母则认为小亮被送到西安检查后立马进行手术治疗,可以认定小亮眼睛的伤情就是小明造成的。审理中,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没有取得效果。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在挥动棍子时戳伤小亮的右眼,事故发生时,小亮与小明不存在互相打闹的情形,根据病历显示,小亮眼睛的伤情系客观存在,小明应当对小亮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判决小明的监护人赔偿小亮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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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小孩子安全意识薄弱,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法官提醒,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义务,积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共同守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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