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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浙江省吉安县某街道办接群众举报称安吉县某处建有一排违法建筑,街道办于同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案涉该建筑搭建于2008年,至今未办理建房有关的审批许可手续。

街道办经函询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该建筑位于城区规划范围内,且未取得规划审批许可、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5月29日,街道办向建筑所有人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于6月2日送达。

周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6月12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6月13日,街道办将案涉房屋拆除。周某某认为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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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街道办认为:

1、申请人在案涉地块未经申请建有房屋,被申请人经调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申请组织拆除。

2、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系合法建筑与事实不符,县自规局已书面确认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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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案涉建筑位于城区规划范围内,其强制拆除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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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因案涉行政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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