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介绍

毕业之际,多数学生将步入职场,求职是第一步。学校一般会向毕业生发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该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各学校统一翻印。该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原本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但是实际很多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这样就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对学生不利。

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还有毕业生就业管理、落户口、转档等作用,对毕业生而言,后一作用这才是主要的作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就求职入职角度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教育部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中明确载明“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般民事合同,但不是劳动合同。

但是,亦有法院认定其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一中民终字第2937号案中认为“鉴于京都某咨询公司与韩某某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本案中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关案例

(一)案例

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检索关键词,在alpha系统中检索,总计得到民事案例115件,近5年有35件。下面介绍几件案例,以期望对毕业生有所帮助。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吴某某与重庆市梁平区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i]

案情:吴某某为某医科大学应届硕士研究生。2017年11月22日,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及其主管部门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就读的某医科大学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18年9月1日,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签订《研究生引进协议》,约定了吴某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发放、安家补助费用、绩效奖金等内容,并约定吴某某在该医院服务期限为10年,在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需退还所有引进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1年4月22日,吴某某书面申请辞职,2021年5月22日,吴某某离开梁平区某医院。2022年3月15日,梁平区某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吴某某退还安家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梁平区某医院的诉求,吴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持上述费用。

判决结果: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某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享受了安家补助费用等政策优惠,亦应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吴某某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书面申请辞职,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某某与梁平区某医院约定的人才引进费用是基于吴某某在该医院工作10年的奖励性酬劳,吴某某已经在梁平区某医院工作两年零九个月,梁平区某医院获得了吴某某在相应期间内的服务,梁平区某医院引进吴某某的目的已部分实现,其要求吴某某全额退还人才引进费用显失公平,费用应当进行分摊。对于违约金,亦应相应予以调减。遂判决吴某某返还人才引进费(安家费)2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250元。一审判决后,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广州某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罗某某劳动争议案(典型广州中院典型案例)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6936号

裁判要旨

原、被告签订的就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对于就业协议的性质,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原、被告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此时仍为在校学生,而协议中并无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就业协议本身仅仅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对作为毕业生的被告发出了要约、被告承诺到原告单位工作所达成的就业意向协议,双方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并未形成带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就业协议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原、被告在就业协议中就违约一方承担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违约责任条款合法有效。

3、李某与天津市某某区教育局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津02民终4656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主张该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看,均不属于劳动合同,被告主张该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制,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4、邵某某与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云0502民初3390号

裁判要旨:就业协议效力的认定并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5、陈某某与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案号:(2019)渝0155民初3162号

裁判要旨: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该协议约定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该金额没有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原告违约,应向被告支付该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

6、某疾控中心与杨某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元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要旨:杨某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3万元过高,要求进行调整,并同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而某疾控中心又无证据证明因杨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依法酌情支持由某给付某疾控中心违约金2万元,对过高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简评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民事合同,一般不认为系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性协议,签订就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即《民法典》第495条的预约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如上述第2、3、4案例。

只要不存在《民法典》第146条、153条、15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在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签字即生效。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亦为有效,一旦违反就业协议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第5、6案例。

就业协议书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金金额的,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以不主动干预,当事人要求增加或者降低违约金金额的,需要举证证明损失大于或小于约定违约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违约情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当地经济社会水平、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岗位及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如上述案例6。

四、建议

毕业生在选择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若没有想好,还是暂时不要签。不要在乎老师和校方的压力,而盲目签约。特别应对违约条款和违约金给予关注。若就业协议仅约定毕业生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过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时,应及时向招聘单位提出异议,协商修改不公平条款或直接选择放弃签订。

[i] 来自alpha系统,访问时间2024年6月28日,案情和判决结果原文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