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间内诱导玩家“上分”砸蛋,如果中奖就能获得游戏中的“金币”,还能兑换成现金……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直播软件操作的开设赌场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直播等网络技术的兴起,新型网络赌博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与诈骗相结合,令众多参与者损失惨重。那么,一般人面对花样繁多的网络“游戏”如何分辨是否属于赌博?对此法官进行了解答和提醒。

打赏主播可“砸蛋”抽奖,组织者稳赚不赔

刘某在上网时,无意间进入了一个“砸蛋”直播间,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试玩了几次,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在了解到操作这种直播间可以抽成赚钱后,她铤而走险,使用直播软件开设直播间,并招募了主持人。

玩家俞某在输了不少钱后,看见刘某的招募公告,两人“一拍即合”,约定由俞某做主持人,帮助刘某为玩家充值、兑付现金。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直播软件用户进入刘某和俞某的直播间后,刘某会通过系统私信并发送私人微信与其联系。在现金转账充值获得游戏金币后,玩家打赏主播即可参与“砸蛋开盲盒”“大转盘”“抽奖”等小游戏。每次启动游戏需要投入20或200个金币,抽出来的礼物价值1-1000个金币不等,现金与游戏金币的兑换比例为1:10。结束游戏后,玩家可以将剩余的金币兑换成现金,游戏金币回收价是充值价格的0.8倍。

并不算多的投入、可能获得的高回报,以及“赢了还想赢、输了想翻盘”的赌徒心理,使得不少玩家趋之若鹜。刘某则从玩家的游戏费用中抽成,因此稳赚不赔。

法院:构成开设赌场罪,两人获刑

2023年6月,该直播间内的赌博活动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刘某和俞某抓获。

据介绍,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直播软件实为赌博软件,利用直播软件开设直播间实为开设了虚拟赌场,充值参与“砸蛋”的玩家实为赌徒,玩家充值提现所涉及的资金即为赌资,被告人在资金兑付中抽取的比例实为赌资抽头渔利。

而被告人为用户提供的充值、提现服务对应的就是赌博中的“上分”“下分”。被告人在网上招揽玩家至直播间内以“砸蛋”形式进行赌博,又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并以一定比例回收礼物的形式为参赌人员“下分”提现,这是典型的开设赌场。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俞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两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俞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网络赌博更具隐蔽性,“抢红包”也被利用

和传统的线下赌博一样,网络赌博涉嫌违法犯罪,会给参与者造成很大损失。而与线下赌博不同的是,网络赌博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早期的网络赌博一般就是将传统的线下赌博“搬到”线上,在网上架构平台,吸引不特定的人群进行投注,常见的方式如非法足彩、其他体育竞技类投注、传统纸牌或骰子比点数等方式。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的出现,网络赌博出现了更多花样,比如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红包组织赌博等衍生出的新形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江西德兴警方日前破获的一起“抢红包”网络赌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赌博平台上建立“抢红包”微信群,发红包的人为庄家,抢红包的人则为闲家。每次发红包时,庄家会在红包封面标注数字,如果群内人员抢得红包金额中的数字与庄家标注的一样,就要赔付相应倍数的红包给庄家,否则就可将抢得的红包收入囊中。据悉,该案两名嫌疑人被警方拘留。

此外,还有在网络直播中竞猜游戏过程或结果的形式。比如主播以“杀敌数”、“死亡数”、每局胜负等让参与者竞猜,使用收费道具进行投注,若猜中则按倍率返还,并通过客服进行兑付等。

法官说法

如何分辨游戏是否涉赌?注意有无资金双向兑付

那么,面对网络上出现的花样繁多的新型“游戏”,一般人如何分辨其是否属于赌博呢?

对于这一问题,嘉定法院法官表示,博概率小游戏在网络中较为常见,但不一定违法。如果博概率类小游戏引入了人民币与游戏币的双向兑付机制,则极有可能涉嫌赌博,“通俗的理解就是,若游戏币可以换成人民币,那玩家会不断投入金钱,幻想以小博大,利用概率赚大钱,赌博特征显而易见。”

比如上述案件中,在直播间通过“砸蛋”的模式可以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则可认定为赌博。

此外还需要警惕的是,网络赌博还容易与诈骗类犯罪相勾连。比如一些网络赌博的组织者会通过进行系统后台控制操纵结果,先让参与者赢得小钱,然后利用赌徒心理将其“套牢”;或是用提前录制的视频冒充“直播画面”,庄家由此能预知结果;甚至当参赌人员充值或赢得资金后,利用技术手段编造理由使得参赌人员无法提取兑换资金。

文/万承源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