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闲鱼账号被列为婚后财产夫妻举证争夺”的话题冲上社媒热搜,引发关注。

据都市快报报道,一对“95后”小夫妻争夺闲鱼账号电子财产归属权,将婚后在闲鱼进行闲置交易产生的进账流水、粉丝客群和人脉关系等一并列为价值举证,作为婚后财产要求分割。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对于离婚分割社交账号等虚拟财产,此前早有案例。受访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社交账号的财产价值时,通常会优先通过各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数字资产,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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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闲鱼账号被列为婚后财产,夫妻举证争夺

各地已有相关案例

互联网时代创造出了与实体财产同具财产价值的网络电子财产,不仅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涉网络电子财产分割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据都市快报报道,近日,一对“95后”小夫妻争夺闲鱼账号电子财产归属权,将婚后在闲鱼进行闲置交易产生的进账流水、粉丝客群和人脉关系等一并列为价值举证,作为婚后财产要求分割。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对于离婚分割社交账号等虚拟财产,此前早有案例。据北晚在线去年5月报道,北京的徐女士和杨先生曾是一对夫妻,2020年11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多后,他们因一个社交账号再次到法院提起诉讼。徐女士认为,这个社交账号本身具商业价值,请求法院判决该账号归她所有。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同意由杨先生将他名下的该社交平台账号变更至徐女士名下。

今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妇联举办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也发布一起类似案例。

陈某(男)与谢某(女)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前,陈某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不久,陈某又注册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近年来,陈某与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离婚争执让陈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等,谢某从未参与运营,故两个账户应属其个人财产。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在财产分割时可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多协商解决,需进一步立法明确

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原则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社交账号与传统财产不同,其特质在于除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外,账号粉丝群体对该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石宏伟认为,这种特性使社交账号成为一种具复合价值的财产,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虽然很简洁,却为网络虚拟财产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石宏伟表示,社交账号财产价值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账号通过作为交易平台、广告发布等途径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收益;二是该账号自身所固有的财产价值。针对后者,当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评判标准。司法实务中,通常会综合考虑用户对该账号的控制程度、运营投入的时间与精力、粉丝规模、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来评估其是否具财产价值。

石宏伟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社交账号的财产价值时,通常会优先通过各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如果协商无果,则会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粉丝数量、互动频率、同类账户交易价格等因素均会对最终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石宏伟还提到,多数社交账号的服务协议仅赋予用户对社交账号的使用权。在处理社交账号变动事宜时,还需充分考虑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签订网络许可及服务协议等相关内容。目前,《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对于其定性及转让、担保及继承等权利变动等内容,仍需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律师建议:

确认为新型的财产权,并提供法律保障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不同类型的社交账号,财产属性不完全相同。账号的潜在价值性是随用户的使用、经营,获得网络用户的关注数而显现出来的,这时账号自身就具有财产价值。如闲鱼、淘宝、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另一种账号自身具有财产属性的价值。如手机号、某些很短或者有规律的的号码自身就具有稀缺性。

刘凯说,在司法实践中,在分割具有带货变现能力的自媒体号等虚拟财产时,首先,一般依照账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号与注册人的紧密性以及人身依附性;其次,考虑账号的可归属性,结合公平合理原则等因素,可判决将账号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对另一方当事人作价补偿;第三,关于账号的经济价值,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也可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价值。

刘凯表示,在我国当前法律规定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数字资产,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范围、权利归属、权利行使等问题仍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明确。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闲鱼、淘宝、抖音、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虚拟财产成为网络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对象,甚至网络围绕这些社交账号交易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因此,他个人倾向于将虚拟财产确认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并确立特殊的规则提供法律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张寻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