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们共同探讨一起涉及孩子转学事宜的合同纠纷案。连女士身为一位心系孩子的母亲,为了更方便地照顾孩子,她萌生了将孩子转学至离工作单位较近的小学读书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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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回溯至2022年6月9日,连女士怀揣着对孩子的期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万元汇入徐某的账户。徐某则郑重承诺,将全力以赴为连女士办理孩子上学的事宜,并出具了收条。收条上,字迹清晰,承诺若在2022年9月份开学时转学事宜未办妥,将全额退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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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命运似乎与连女士开了个玩笑。2022年11月上旬,当转学之事仍无着落时,连女士心急如焚,要求徐某退还那5万元。徐某虽面露难色,但仍承诺将在寒假期间继续办理。然而,直至2023年3月,孩子上学之事依旧悬而未决。连女士心中五味杂陈,再次要求徐某退还那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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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徐某始终未能履行承诺。直至2023年4月的一天,连女士亲自登门造访,徐某在家人的压力下,才于5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返还了一万元。然而,剩余的四万元,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予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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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困境,连女士无奈之下,只得诉诸法律。她希望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一是要求徐某退还剩余的四万元,二是让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律师,您作为本案的被委托代理人,您一定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请您与我们分享一些具体的细节,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起引人深思的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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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自接手此案以来,我们始终秉持严谨的态度,深入整理相关事实,力求还原事情真相。徐某表示,当时,她作为中间人,应连某的请求协助办理转学事宜,连某为此支付了五万元作为酬劳。徐某在收到款项后,将其中的四万元转交给了办事人张某,并保留了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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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说,2022年12月11日,连某与张某和殷某会面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在此过程中,徐某仅是作为经办人协助办理,并未从中牟取私利,这些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然而,这些证据目前并不在徐某手中。但她坚信,这笔款项的追讨责任应落在张某和殷某身上,自己只是尽到了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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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和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2022年6月9日,徐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收到5万元作为转学费用,并承诺如在2022年寒假开学前未办理成功,将全额退还。然而,徐某并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宜。法院认为,徐某与连某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现因徐某未能如约完成委托任务,理应返还严某相应款项。徐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即认为自己是经办人而非责任人,并不能成为免除其还款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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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连某返还4万元款项。若徐某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800元亦由徐某承担。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彰显了我们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