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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保卡在多家医院大量配药

再将低价药品加价后售卖牟利

骗取国家医保账户资金20余万元

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此类骗保行为

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犯罪分子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医保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国、盛某伙同向某货、万某华、梁某琴、陈某芳以及陈某明等人,通过伪装成就诊者亲属等,使用向某货、万某华、梁某琴、陈某芳以及陈某明等人提供的医保卡到上海市多家医院代诊配药,再将药品加价后进行售卖,总计骗取国家医保账户资金20余万元,主要包括脑心通、参松胶囊、速效救心丸、保心丸等治疗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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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王某国、盛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陆续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王某国、盛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王某国、盛某诈骗数额巨大,向某货有其他严重情节,梁某琴、万某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具有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退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国、盛某、向某货、梁某琴、万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全部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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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蕾

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医保诈骗手段购买药品进行倒卖牟取暴利,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一、使用他人医保卡配药牟利构成诈骗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外,根据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医保骗保具体行为和定罪处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既要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王某国伙同盛某等人、虚构用药需求、出借本人或者使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以此达到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老年群体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选择目标

长期以来,不少参保人存在着“医保卡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不用白不用”的错误认知,未能认识到医保基金属于国有财产,既不是私人储蓄,也不是个人福利,反而慷国家之慨,随意出借或使用他人医保卡,本质上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参保人的这种心理,以好处费、返利为诱饵,指使、教唆、引诱参保人代为配药或者借用参保人医保卡前往医院配药后转售牟利。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和患病人群往往是“药贩子”的重点“发展”对象,一是因为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二是因为这类人群有多次开药的条件,同时也缺乏法律意识和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在利益驱使下就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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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三、抵制医保骗保行为,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参与非法药品交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守护好“救命钱”的同时,也要警惕各种诱导式的洗脑,避免被卷入欺诈骗保的漩涡,否则一旦卷入其中,医保账户的医疗费用网络结算功能或将被暂停使用,被追缴医保基金损失、处以罚款等,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如发现“收卡”“倒卖”等行为,也请第一时间报警,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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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丁蕾、陈诗若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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