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国外真的能挣大钱吗?

:能不能的,去了不就知道了吗?

:可是万一人财两空怎么办?

:那你现在有几人

:一人

:兜里有几钱

:空空如也

:就是嘛,前后不过都是一个人,顾虑啥

5月30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诈骗案件,当庭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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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在何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与田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从松桃出发前往石阡县与赵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汇合后乘车前往贵阳。到达贵阳后田某某、李某甲、杨某某三人另行乘坐动车至昆明后偷渡到缅甸。李某某与赵某某、雷某某、廖某某三人乘车至昆明后偷渡至缅甸,李某某等人到达缅甸后与田某某等人在缅甸诈骗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时间30日以上。2023年6月21日,李某某从清水河口岸回国。李某某于2023年12月19日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蓼皋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当日主动到该所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23年6月21日,李某某从清水河口岸回国时,因非法出境入境,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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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李某某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