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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其中钦州法院一个案例入选。

黄某彬贩卖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被依法

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彬,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2015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黄某彬劝说苏某万及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均已另案判刑)帮其贩卖海洛因。黄某彬将海洛因统一存放在其租住处,有时由黄某彬联系好吸毒人员,再安排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其中一人进行毒品交易;有时在黄某彬的授意下,由吸毒人员直接联系黄某超、李某佳、苏某万进行毒品交易,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共贩卖海洛因10次共计4.09克。每次完成交易后,黄某超等三人根据黄某彬要求,将毒资放在黄某彬租住处或直接通过支付软件转账给黄某彬,黄某彬则给予黄某超等三人好处费。2022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彬租住处查获海洛因3小包共计6.5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彬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社会影响恶劣,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受到严重侵害。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彬指使未成年人黄某超、李某佳等交接毒品、收取毒资,将两名未成年人引入歧途。黄某彬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黄某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惩处,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编辑丨周 芳

审核丨刘杰卿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钦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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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5期 总12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