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全国范围内禁止使用“生鲜灯”。《办法》施行半年后,市场落实情况如何?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问题“回头看”行动,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经营户照明设施开展监督检查。

6月24日上午,在南翔镇民主街某菜场,执法人员仔细察看“生鲜灯”使用情况。记者看到,过去市场上普遍使用的“生鲜灯”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盏盏白色照明灯,肉类、海鲜等商品是否新鲜用肉眼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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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前段时间,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市场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第一时间对上述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作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通知。

“在一些商家看来,‘生鲜灯’能让肉类的色泽更好看,看起来更有食欲,对销量也有帮助。不过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类‘生鲜灯’对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因此,目前我们市场统一为农产品摊位更换了照明设施。”市场管理方负责人何洁表示,他们每天都会巡查摊位,防止“生鲜灯”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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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记者也注意到,摊位上,统一更换的照明设施发出的灯光也略有不同。这种灯是否符合规定呢?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秀涓介绍,按照《办法》,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使用照明等设施配置时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外罩不使用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以及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照明设施的规格界定其实是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我们重点排查和整改的对象就是肉眼看上去让食物有明显改变的生鲜灯。如发现违反《办法》的行为,我们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则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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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区市场监管局已于近期持续开展全覆盖检查并充分发挥属地包保干部督导作用,通过网格微信群等,对经营者开展提醒告知,加大宣传力度。截至5月底,共开展监督检查871人次,检查主体242户,开展重点宣传活动11次,覆盖人群637人次,实施行政处罚案件6件。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检察官助理俞洁表示,他们还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整治,以类案整治推动社会治理,以实际行动护航民生民利,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撰稿:席凌燕

摄像:张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