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子烟的话题在网络上越来越火热。

大家经常会看见“上头电子烟”这样的描述。

那么,就让碧江法院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什么是

“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一般指的是主要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者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大麻作为一种传统毒品,在我国受到严格管控,但是最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号称“上头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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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电子烟在贩卖时打着“合法上头”的名号,里面添加了人工合成的大麻素,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并出现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行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并造成人员受伤及公私财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合成大麻素比传统大麻有更强的致幻效果和成瘾性,易致精神不正常,对身体危害特别大。长期吸食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症状,过量吸食还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可能有朋友会问,大麻是毒品这件事大家基本上都知道,而“上头电子烟”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兴起的词汇,它们出现的时间节点似乎不太一致。

别急,现在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毒品家族的新兴成员

【依托咪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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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Etomidate)于1964年被开发,是一种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其纯品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活性,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

想必大家对此都很陌生,可能有一些朋友曾经在医院做手术的时候还被医生施用过该麻醉药物,怎么就突然变成毒品了?

小编在此举一个例子:

一位众所周知的毒品家族成员——吗啡,临床上常用的麻醉剂,有极强的镇痛作用,但它却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使得长期吸食者无论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会对吗啡产生严重的依赖性,造成严重的毒物癖,从而对自身和社会均造成极大的危害。

而依托咪酯也同样具备成瘾性!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品滥用,主要通过地下渠道非法制造和贩卖。目前,吸毒人员滥用依托咪酯,主要是把依托咪酯添加在香烟的烟丝中,或者是添加在电子烟油中,以电子烟的形式来吸食。

吸食依托咪酯后主要表现为眩晕、手脚抽搐、昏厥摔倒等状态。大剂量吸食,还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对肾上腺皮质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影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依托咪酯的危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0日18时许,潘某在驾驶途中吸食电子烟,出现了头脑不清醒的状态,与正常行驶的三台车辆及路边行人发生碰撞,致两名行人分别受轻伤、轻微伤,三台车辆及隔离护栏、绿地等被损坏。

经鉴定,潘某的毛发、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不当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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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内日益猖獗的滥用麻醉药品行为,2023年9月11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公告,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正式列入毒品行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非法持有、吸食、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吸毒成瘾的,将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或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的话】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一些不法分子看中了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伪装成“上头电子烟”,与“烟粉”“烟油”混合,披上“危害低”的外衣将魔爪伸向年轻人,多出现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目前大多数人对滥用依托咪酯的成瘾性、危害性并无了解,在他人的诱骗下,很容易误入歧途,产生违法犯罪等连锁反应,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青少年因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更容易受诱惑和欺骗,容易在无意识下接触新型毒品。

值此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碧江法院在此呼吁,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努力,为建设无毒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谨记!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