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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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与他人起冲突打架的情况,冲突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人身损害的,不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轻微伤也可以构成犯罪,如在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即可构成犯罪。

但一般情况下,仅构成轻微伤的,会被处以治安处罚(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轻微伤的,也可能被拘留: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是否予以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如果自己受害一方,在立案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尤其是对方有殴打行为的证据、治疗花费的证据以及伤情鉴定等。

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

需要鉴定的,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如果公安机关不给出具伤情鉴定,应该具有合理的理由。拖着不给做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诉讼,起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

法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情况紧急的,也可以先去医院,留存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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