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位患上了绝症的老父亲,立下遗嘱将200平的房子留给了患有小儿麻痹症、生活困难的儿子,然而女儿却跳了出来,声明这房子是自己买,坚决不肯让父亲将房子留给弟弟。

令人唏嘘不已的是,为了一套房子,父女间40多年的亲情荡然无存。在电视镜头前父亲对着女儿出手,拽住她的头发破口大骂:“你还乱讲瞎话看我打死你!”

明明是一家人,为什么在房子问题上吵成了这个样子?女儿为什么要执意和患了绝症的父亲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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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旬老人将房产留给儿子 女儿:房子是我买的

65岁的陈树森没有想到,一套房子竟然让自己从小看到大的女儿和自己形如仇人,以至于到最后自己还在电视面前做出向女儿下跪的举动以换取对方的让步。

陈树森是湖南岳阳一位普通的退休工人,膝下有一儿一女,都已经各自组建了家庭,陈树森和老伴一起住岳阳芭蕉湖小区,每个月有将近4000块工资,按理说是生活本应无忧无虑,享受晚年。

可在60岁那年,陈树森因为自己立下的一份遗嘱,彻底得罪了女儿,使得父女间的感情一下子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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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遗嘱中,陈树森将自己目前所居住的房子及其他遗产统统留给了儿子陈明,没有给女儿留一分。

乍一看,老人的做法太过于偏心,重男轻女,女儿也是心头肉,为什么房子独独留给儿子呢?

老人认为,小儿子从3岁开始就患有小儿麻痹症,上学时候经常被人欺负,自己因此一直内疚在心。

而女儿这些年和女婿的日子越过越好,干起了二手车的买卖,赚得盆满钵满,压根衣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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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儿子还经常抽出时间照顾自己和老伴,房子的扩建也是儿子全资出钱的,故而站在父亲的角度,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是一件在正常不过的事情。

可是另一边,女儿却抛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进行反击:房子钱是自己出的。原来,老人所住的房子是上世纪90年代买的,当时老人家里还十分拮据,本来自己是买不下的。

但这所房子是邻居家的自建房,足足有200平方,看在了邻里关系这层因素,邻居只让老人出2万的良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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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陈丽刚刚打工没几年,手头很紧,但考虑到为了改善二老的居住条件,便从自己口袋出了两万给老人买房。

对此,老人也完全承认是女儿出钱买下的这所房子,双方对这一部分并没有争议,但接下来的一份协议,则让父女俩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陈树森对媒体说,自己向女儿借钱买房时和她约定签署了一个协议,如果在60岁以前未能归还这2万块,那么在自己百年以后,房子将归属给女儿。

但如果自己在60岁以前还清了2万块,那么房子就直接归属儿子陈明。在几年前,父亲将这些钱如数还给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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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女儿却丝毫不认,她认为既然是自己出的钱,那么房子自己理当有一份。更何况这2万块是父亲时隔多年、到快60岁时候才还给自己的,算上通货膨胀早就不止2万了。

陈丽说到,自己并非是眼红二老的遗产,但凡是父母的东西,自己一点也不会去碰,而房子是自己真金白银买下来的,理应有自己的一份。

就此,父女俩在接下来数年内一直争执不下,谁也不肯退让一步,以至于陈树森几年下来头发都白了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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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上加霜的是,2014年10月,陈树森发觉自己身体发黄,胸口发胀,一天天消瘦了下来,于是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自己竟然得了胆管肿瘤,已经没有多少光阴了。

为此,了解到父女的争端后,当地社区、媒体纷纷介入,试图调解这家子的争执,但清官难断家务事,父女的隔阂反而随之加深。

(二)原来是拆迁惹的祸?

社区和媒体介入后,将父女两人拉到调解室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让两边都各退一步,换位思考,寻求缓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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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这反倒是火上浇油,在一次调解过程中,陈丽正在对媒体解释这2万块的背景时,父亲情绪失控,直接拽起了她的辫子重重砸在桌子上,破口大骂:“你还乱讲瞎话看我打死你!”让社区方面对此尴尬无比,束手无策。

按理来说,陈丽已经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财富自由,而弟弟身患小儿麻痹,条件艰难,为什么她一直要对这套房子耿耿于怀呢?

据陈树森所说,最大原因极有可能是最近传来了这套房子要安置拆迁的消息,作为市郊一套200平米的大房子,这里面的补偿数目完全不是一笔小数字,远远大于当初买房所花的2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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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方面也承认说芭蕉湖小区确实有拆迁的传闻,但目前尚未有确定的政策,他们还不清楚具体的内容。

对此陈丽却矢口否认,她一口咬定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是自己花钱孝敬二老的,又不是花给弟弟的。

为了让女儿让步,陈树森费劲了心思,动粗的不行就用软的。在一次镜头采访面前,他当着摄像机的面扑通一声给女儿下跪,祈求女儿别再和弟弟争这套房子,让自己能够死得瞑目,逼得女儿随即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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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森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女儿陈丽同意自己只要房子的一半产权,声称这是自己最后的让步。

但陈树森显然希望女儿能够将房子全部让给弟弟,不要纠结那一半的产权,双方继续在此陷入僵局,社区对此亦尽到了最大的调解能力。

几十年的父女情,在一套房子面前转瞬即逝,不得不令人感慨亲情有时候是何等脆弱,如果陈丽的儿女们知道了自己父亲的所作所为,不知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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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陈家的纠纷法律上如何评价?既然陈家的纠纷因一套房子而起,我们就先分析房子。涉嫌纠纷的房子是自建房。

自建房一般是指农民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但是由于用的是集体土地,因此只有房屋下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自建房的房主一般有两项权利,即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在买卖时,通常只能转给同一个经济集体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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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森的邻居将自建房转卖给陈树森,但是由陈树森的女儿交钱,那么,房主是谁呢?自建房同商品房一样,也是要有房产证的,在法律认定中,房产证上的户主是重要的认定房屋所有人的依据。

现在,城市里也会有自建房,但是城市的自建房买卖需要承担更多风险,包括可能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房屋无法过户。

虽然有合同约定,但是我国要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屋作为不动产,如果不登记,在法律上房屋仍然属于原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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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陈树森家的房产证上是陈树森女儿的名字,那么该房屋的屋主就是陈丽,也就不能作为陈树森的遗产写进遗嘱。

如果陈树森家的房产证上是陈树森的名字,那么房屋的屋主就是陈树森,该房屋作为登记在陈树森名下的财产,陈树森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那么,陈树森和陈丽之间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呢?首先,在签订协议的时候,陈树森和陈丽都是出于自愿,两人的意愿表达明确,签订的合同有效。

但是,90年代的2万元和现在的2万元当然不能相比,陈树森到快60岁时才返还给陈丽2万元,其2万元的价值远远低于当时2万元的价值,按照公平原则,对陈丽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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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环境的改变,物价上涨、人民币贬值不是陈树森和陈丽所能控制的,属于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合同履行还未完成,那么陈丽其实有权要求变更合同。

但是,陈丽在接受父亲返还钱款后,又认为房子是自己出的钱所以归自己,无视了与陈树森签订的合同协议,这是想当然的做法,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就有合法依据。

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身后的财产。既然房屋在陈树森名下,那么陈树森可以订立遗嘱将房屋指定给某人。但是在遗产继承上,也不全然会按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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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弱者的权益,要求即便是遗嘱继承,也要为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显然,陈丽虽然是陈树森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其生活水平不符合遗嘱继承中对例外继承人的规定。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陈家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也是对家庭情感的牵扯。

陈树森的家庭因为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不是个例,在金钱的诱惑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总会展现出脆弱的一面。只是,钱财易求,家人难得,退一步,也许就是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