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山西省委禁毒决策部署,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从严惩处,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源头治理,不断提高禁毒综合治理效能,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山西高院发布10个涉毒品和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源头性制毒、零包贩卖、代购蹭吸、向未成年人贩毒、涉毒洗钱等犯罪,侧重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表明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的鲜明态度,彰显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目 录

案例1.闫某忠等人制造毒品案——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

案例2.卢某昌等人贩卖毒品案——从严惩处零包贩卖毒品犯罪

案例3.王某强走私毒品案——依法惩处新型毒品犯罪

案例4.闫某某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打击“三唑仑”迷药危害犯罪

案例5.田某贩卖毒品案——严惩通过戒毒治疗超量获取麻精药品出售犯罪

案例6.张某香等人贩卖毒品案——打击安钠咖毒品犯罪

案例7.张某祥、曾某丹非法经营案——惩治出售“笑气”成瘾性物质犯罪

案例8.郝某龙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贩卖毒品共犯、居间、洗钱犯罪认定

案例9.刘某慧贩卖毒品案——代购蹭吸毒品犯罪定性

案例10.白某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警惕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

案例一、闫某忠等人制造毒品案

——依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闫某忠伙同徐某云、余谋华(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在闫某忠废弃的院内制造毒品。同年9月,徐某云携带闫某忠提供的毒资购买麻黄草,与余谋华等人制成甲基苯丙胺后交给闫某忠。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闫某忠,从其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64.09克,并从房间内查获用量杯盛装的液体约8000毫升,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35.5%。公安机关还查获麻黄草、制毒工具、辅料等。同日,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其他同案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忠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闫某忠结伙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闫某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也受到相应刑罚制裁。罪犯闫某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将制造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作为重点,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源头性犯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滥用后危害很大,直接损伤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精神障碍。被告人闫某忠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制造毒品,纠集人员、提供场地、资金、制毒辅料并负责成品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闫某忠判处死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有效阻止毒品犯罪外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功能。

案例二、卢某昌等人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零包贩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昌多次从詹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郭某(已判刑)处购买毒品粗制海洛因(俗称“黄皮”)58.8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樊某军等14人,累计贩卖426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昌为牟利,明知是海洛因成分毒品而向多人贩卖58.87克,累计达426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卢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指毒贩通过层层交易,将毒品化整为零,以分散包装的方式零售给吸毒人员,每包毒品的重量一般为几克甚至不到一克,以“包”为单位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是毒品流通的末端环节,连接毒品供应和毒品消费,具有隐蔽性高、流动性快的特点,危害性极大,应予从严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卢某昌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毒品,累计高达426次,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对其从严惩处。

案例三、王某强走私毒品案

——依法惩处新型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强明知“听话水”具有致幻功能,属于违禁药物,仍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听话水”一瓶。同年9月8日,王某强签收该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伪包装为“按摩精油萃取精华”的疑似毒品液体15ml。经鉴定,疑似毒品中检出γ-羟基丁酸(简称GHB)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明知具有迷幻作用的“听话水”属于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从境外通过寄递方式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王某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听话水”是以第三代毒品为主要原料的软性毒品,其成分为γ-羟基丁酸,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人类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作用,服用后对身体会造成损伤,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听话水”因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一些不法分子将“听话水”等迷药添加在饮料、酒水中诱骗他人喝下,受害人因迷药作用而失去意识、丧失反抗能力,继而实施盗窃、强奸等犯罪,给社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通过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该类毒品犯罪发生。

案例四、闫某某走私、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打击“三唑仑”迷药危害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三唑仑(俗称“迷药”或“迷魂药”)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从境外购买,并在国内向4人多次出售,以快递邮寄方式寄出,非法获利2230元。同时,被告人闫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向多人传授三唑仑致人昏迷的方法和效果。同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收取快递的闫某某抓获,从其签收的包裹中查获20粒三唑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闫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据此,以被告人闫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三唑仑是一种镇静安眠药物,属于国家管控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大剂量服用可使人失去意识。由于三唑仑会导致暂时性记忆缺失,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恶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本案根据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在社交环境中要注重个人安全,谨慎交友,慎用他人提供的饮料和食物,提高对潜在危险的认知。

案例五、田某贩卖毒品案

——严惩通过戒毒治疗超量获取麻精药品出售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因吸食毒品成瘾,2021年开始在某戒毒医院接受治疗。其明知丁丙诺啡属于国家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多次超出治疗需要购买丁丙诺啡,加价向其他吸毒人员出售,从中牟利。自2022年10月起,向他人非法贩卖丁丙诺啡含片14次75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丁丙诺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流失滥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国家严格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癌性疼痛、烧伤痛、肢体痛、心绞痛等,也可作为戒瘾的维持治疗,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被告人田某在戒毒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超量购买丁丙诺啡,并加价贩卖,其行为反映出麻精药品在吸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使用过程中存在流失滥用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麻精药品流失滥用案件时,积极能动履职,加强源头治理,建议具有处方权的戒毒医疗等机构强化药物使用监管措施,建立麻精药品处方控量管理与疗程阶段化减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失药品的溯源追责机制。

案例六、张某香等人贩卖毒品案

——打击安钠咖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香、张某清购买毒品安钠咖后,向被告人高某义、常某忠等贩卖约2.49万克。被告人高某义、常某忠又将毒品安钠咖以每袋25克左右分装后向他人出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香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安纳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张某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安钠咖学名苯甲酸钠咖啡因,别名咖啡碱,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中枢神经抑制以及麻醉药引起的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等症,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滥用安钠咖容易成瘾,产生药物耐受性,刺激大脑皮层,影响大脑活动,对机体造成多方面损害,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生殖能力受损,严重时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致死。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惩治滥用麻精药品犯罪与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滥用麻精药品危害的认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免受麻精药品滥用毒害。

案例七、张某祥、曾某丹非法经营案

——惩治出售“笑气”成瘾性物质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祥、齐某飞(另案处理)先后向谭某(另案处理)、王某泽(另案处理)、曾某丹累计购进“笑气”共计116罐。被告人张某祥、齐某飞将所购买的116罐“笑气”分装成小罐,先后销售给40余人吸食。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祥、曾某丹未经许可经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私自贩卖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被告人张某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曾某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人体吸入“笑气”,会丧失痛觉,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短期产生轻度麻醉感、愉悦感,使人置身幻觉。持续大量吸食“笑气”,致使中毒成瘾,可以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亚急性脊髓联合病变、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危害丝毫不亚于毒品。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既侵害他人身心健康,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体现了惩治“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立场,亦有助于促推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的监管力度。

案例八、郝某龙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贩卖毒品共犯、居间、洗钱犯罪认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7月,被告人郝某龙向他人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累计28.5克。同年7月11日,经被告人武某朋居间联络,被告人郝某龙、武某朋购买并运输毒品土制海洛因58.24克、可待因84.84克。被告人关某龙明知郝某龙为贩毒向其借钱而出借,该资金被郝某龙用于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郝某龙为掩饰、隐瞒毒资,多次通过被告人周某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周某明知是毒资,仍通过微信帮助收取并将资金转给郝某龙,累计74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并利用交通工具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郝某龙通过被告人周某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具有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周某明知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帮助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及性质,郝某龙、周某的行为均构成洗钱罪。据此,以被告人郝某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十五万元;以被告人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和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居间费用,均构成毒品犯罪的共犯。被告人武某朋明知被告人郝某龙贩毒,而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被告人关某龙明知对方为贩卖毒品筹集资金,而向毒犯出借资金提供支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逃避侦查打击、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潜在支持,助长了毒品的蔓延。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坚决惩治下游犯罪的鲜明态度,警示社会公众远离毒品交易,切勿以借款或赠与等形式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保护好个人支付功能,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

案例九、刘某慧贩卖毒品案

——代购蹭吸毒品犯罪定性

【基本案情】

自2022年起,被告人刘某慧多次为赵某、陈某霞向王某鑫、“小明”、“娇娇”购买用于吸食的土制海洛因,并按事先约定蹭吸部分土制海洛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多次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每次代购时均以蹭吸作为代购毒品的主要目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以被告人刘某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代购蹭吸”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从中牟利”。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毒品的,属于从中牟利。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即使未从中牟利,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刘某慧事先约定以蹭吸为目的多次代购毒品的行为,应视为变相牟利,虽然有别于其他贩卖毒品者通过贩卖毒品直接获取利益,但其行为本质特征是蹭吸者实际消费了毒品,且在为他人代购服务过程中,促成毒品交易,应以贩卖毒品罪惩处。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认定代购蹭吸的犯罪属性,全方位无死角打击惩治毒品犯罪,严格控制毒品的蔓延和危害,体现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白某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警惕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白某银获得购买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渠道后,通过某直播平台结识并添加未成年人刘某某(2006年1月出生)微信,向其推销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10月26日,白某银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出售给刘某某与未成年人康某某(2006年12月出生)。此外,白某银还向武某峰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检验,刘某某吸食后的烟弹、毛发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银贩卖含有管制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白某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脂是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属性,医学上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依托咪脂作为毒品替代品被添加或勾兑在烟油、烟丝中,“变身”为新型毒品电子烟祸害公众,尤其对青少年群体造成严重危害。这类毒品替代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甚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过量吸食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或诱发狂躁症精神障碍,对身心造成不可逆伤害。本案传递了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犯罪从严惩处的导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警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增强辨识能力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严防侥幸心理,避免因猎奇心理误入歧途。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