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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禹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以下2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廖某贩卖毒品案

帮他人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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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6日,陈某燕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廖某转账支付630元,要求廖某帮其购买毒品。廖某购买毒品后,截留部分毒品供本人吸食,剩余毒品伪装后通过公共汽车送至禹州市由陈某燕取走。次日,陈某燕通过微信向廖某转账支付1,270元,要求廖某再次帮忙购买毒品。另查明,公安机关从廖某处扣押0.203克海洛因,以及吸食毒品所用的卷纸筒、锡纸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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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禹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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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为适应禁毒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有力惩治末端毒品犯罪,《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代购者通过截留部分毒品的方式从代购中牟利的行为,属于变相加价,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廖某两次帮他人代购海洛因,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符合《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代购蹭吸型贩卖毒品情形,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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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 DRUG DAY

案例二:杜某贩卖毒品案

购买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出售非法获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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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 年 5 月 14 日,杜某在明知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为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将从北京某医院购得的 6 盒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出售给毕某(已判),非法获利人民币 1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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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禹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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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医疗用途,但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本案中,杜某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罚。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