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大妈”事件闹得很大,影响十分恶劣,完全可以说是引起了公愤!作为一个中国的公务人员,不仅违反交通法,而且出言不逊,行为失检,严重玷污了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应该受到惩处。

从“北京大妈”表现来看,具有很明显的生活惯性,绝对是丢失了理想信念、习惯了作威作福的那种角色,这种角色在潜意识里失去了应有的敬畏之心,不把人民以及人民的监督放在眼里,还想愚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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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北京大妈”道歉了,于是有人就说,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道歉就算了,不要再就这不放了,谁还不会犯错呢?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我看最典型的就是胡锡进同志了。不用看,猜就可以猜到,胡锡进肯定是和谐主义的。

在涉及这种违反社会公德、触发社会公愤的事情上,胡锡进同志一向如此,主张得饶人处且饶人,奉行和谐主义。但是,以前涉及到的是普通人,这次这个“北京大妈”不一样,“北京大妈”可是一个官员呀,影响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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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北京大妈”的道歉,必然是舆论压力之下的迫不得已的妥协,这种妥协的目的,是为了自保,防止事态失控引发更大的问题曝光,所以真诚只会是表面的,说不定心里还在痛骂着呢。

退一步说,就算这位“北京大妈”的道歉是真诚的,这件事情明显也不能以道歉结束。“北京大妈”的公职身份决定了,她的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是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即此事应该以处罚结束。

得饶人处且饶人,这句话不适用于所有人。不是任何一个人犯错了都可以原谅,都可以放一马。普通老百姓犯错或许可以批评几句算了,但是作为公职人员,犯错误就必须受处罚,按照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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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北京大妈”来说,不管是不是诚心道歉,道歉都是必须的,但是处罚也是必须的。我们国家对于公职人员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与法律规章,这些不是摆设,有公职人员违反规定,那就必须受到惩处。

所以,胡锡进同志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实在荒唐可笑,荒谬至极。胡锡进自己也是公职人员,难道不知道“北京大妈”这种行为绝不是道歉可以了事的吗?和谐主义胡乱用,没有原则成何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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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图,这是胡锡进文章下面的留言,不接受道歉这条点赞量最多,达到1.8万,而且肯定还在上升。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不是所有道歉都有用的。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种错误是不可原谅的,这个道歉是不能接受的。看看上面两个留言的点赞量,就知道群众的呼声了,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胡锡进把这位“北京大妈”的错误叫“一般性错误”,这也是不可理喻的。错误是不是一般性的,不光要看事情本身,更要看犯错误的是什么人,看造成的影响。

作为一个退休的公职人员,胡锡进应该站出来要求这位“北京大妈”主动辞职,这种角色德不配位,不主动辞职就应该予以撤职。有了丑闻还不撤职,就太宽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