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胡玲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前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的原因有家暴、出轨、性格不合、婆媳矛盾等等,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离婚不仅仅是处理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更是涉及孩子今后由谁抚养。

有部分父母为了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擅自将孩子藏匿、抢夺在老家或其他隐僻的地方不让对方看望、照顾孩子,严重阻碍对方行使相关监护权利,也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关于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对方故意抢夺、藏匿孩子如何处理,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等措施解决。本文现针对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后,对方实施故意抢夺、藏匿孩子行为如何处理的情形进行探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基本案情

赵某与季某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8月生育儿子,取名赵某某。赵某与季某婚后在A市某社区居住,季某休产假上班后,孩子由赵某照顾。2020年5月,赵某将孩子带回B市某村,现由赵某及王某(赵某的母亲)抚养。

后季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亲属又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并报警,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赵某故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季某遂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王某将孩子送回,并由季某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关于赵某接走婚生儿子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本案中,赵某及王某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儿子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不足一周岁孩子被迫中断母乳,且导致孩子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赵某擅自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的行为,属仅考虑个人情感需求从事,未能有效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监护人义务。

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季某与赵某作为婚生儿子赵某某的父母,对孩子的关爱毋庸置疑,也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但是,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赵某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儿子带走藏匿,此后对季某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带走隐瞒住所,致使季某长期不能探望孩子,赵某的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季某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据此,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法院对赵某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2关于对婚生儿子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

庭审中赵某答辩认为季某的诉请不具备诉的特征,应予驳回起诉。对此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赵某行使婚生儿子监护权时不应侵害、阻止季某的权利,季某起诉主张监护权属于民法亲权规范调整范围,其要求赵某为一定行为作为诉的标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赵某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婚生儿子抚养权的确定,如前所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法定基本原则。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从案件事实来看,婚生儿子赵某某自出生起一直由季某母乳喂养,且孩子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

从法律原则分析,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纳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婚生儿子赵某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季某直接抚养为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关于婚生儿子探望权。在季某直接抚养婚生儿子期间,应对赵某探望婚生儿子给予协助配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赵某每月最少可探望婚生儿子赵某某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可于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进行探望;在保证婚生儿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具体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

关于本案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与王某共同到季某住所,赵某将孩子抱走,且至今赵某、王某与孩子共同生活,故季某主张由赵某与王某共同承担送回孩子的责任,符合客观事实,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在上述赵某与季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对于配偶一方存在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是持否定评价的态度,父母双方均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无论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还是从妇女权益保障角度,作为父母任一方均不能任意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利。

2024年4月7日,最高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也提出对“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可见近些年在离婚纠纷中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现通过明确的规定能够尽可能快速合法地解决相关问题,也能够对今后试图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孩子并非父母感情破裂的牺牲者,任一方“以爱之名”将孩子藏匿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另一方行使相关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离婚诉讼中,呼吁男女双方均应冷静、妥善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双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充分举证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哪一方抚养,并不影响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继续享有孩子的监护权,该方仍有权行使看望、探视孩子的权利,不得加以干涉或者剥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若配偶一方在婚内抢夺、藏匿孩子并拒绝另一方照顾、看望孩子,另一方可以参考以下意见:

1

在诉讼前,及时收集对方拒绝看望孩子、拒绝沟通、报警回执、警察与妇联沟通无果等相关证据,保留证据原件,方便后续诉讼需要;

2

当配偶一方面临在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另一方故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应勇于用法律的武器合法为自身维权,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要求对方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3

针对对方擅自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造成精神的伤害,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4

若对方未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履行,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将孩子交由自己携带抚养。若对方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会将对方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结语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