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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的

通 告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等情形,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已注销未回收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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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车辆管理所

2024年6月25日

来源:利川市公安局

编辑|小 胡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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