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板现在有50多岁了,从年轻的时候起就一直在菜市场开着一间小铺子,几十年来靠着这个小铺子养家糊口。
前些天,城管到菜市场执法。李老板正做着生意,突然一下子就冲进店铺十几个城管,二话不说,直接就摔东西,看到什么就摔什么。
城管暴力执法,老板被打成重伤
李老板觉得一头雾水,不知道这些城管到底是做什么,就直接跑上前阻止。没想到,这十几个城管不但没停止摔东西,反而围上来对李老板拳打脚踢,这架势不像是执法,倒像是黑社会抢劫。
眼看着李老板被十几个城管不顾后果地拳打脚踢,而且直接打的重要部位,李老板的儿子赶紧过来救父亲,愤怒地踢了其中一个城管一脚,这个城管直接被踢得骨折脑震荡。
事后,李老板的头部受伤缝了三四针,据李老板的家人说,城管借口自家的店铺占道经营,没交卫生费为由,不由分说直接砸东西打人。
李老板的女儿说当天只是有一小部分物品刚好压在城管划定的黄线上面,并没有超出黄线,而且市场实行商户“三包”,商家要负责自家店铺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当记者询问城管负责人时,其并没有进行道歉,还连番指责都是商贩的错,说李老板家长期占道经营,屡次劝说无果,不仅没有做到门前“三包”,还不交卫生费,城管是依法强制执行,打人是因为李老板先动手了,执法的临时工才还手的。城管和李老板各执一词, 事情还没有处理结果。
城管负责维护城市形象,在执法过程中却引发暴力和人身冲突,究竟是城管的错还是商贩的错呢?本案留给人们很多疑问。
一、城管有权收取卫生费吗?商户交的卫生费究竟是谁收取了?是不是重复收费呢?
首先,我们要清楚这几个行政单位之间的关系。环卫局和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多都是城管局的下属机构,其中环卫局主要负责城市卫生,城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执法查处工作。
由此可见,如果商户没有按要求缴纳卫生费,城管执法大队是有强制执行权力收取卫生费的。
商户自己负责门前“三包”,其中的卫生是指店铺内和店铺门口属于商户使用的一定范围内的卫生,而环卫和城管收取的卫生费应该是整个市场的卫生费以及垃圾处理费等等。
商户的卫生费可以说是国家行政单位收取,用于维护市场干净整洁环境的费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这个费用并不是重复收费。
二、城管强制执行打伤人犯法吗?有没有相应的处罚?城管执法是否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规范化执法?
公职人员执法,虽然是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但也不能滥用公权力,执法同样受到法律的制约。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执法,造成损失的,就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当赔偿损失等。因为执法人员是代表城管在执行工作,所以造成的损失由城管单位承担。
城管的工作既然是执法工作,当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涉及到证据保存的问题,所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规范化执法和人性化执法,避免发生矛盾纠纷时各执一次无法认定的情形。
三、城管工作人员是否要求凡进必考?是否要经过严格审查?为什么一出事就说是临时工?
城管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其实也就是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公职人员。既然是公职人员,并且代表公权力执行公务,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和素质。
城管工作人员应当参照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并且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学历、政治背景等方面都要审查。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出了问题,城管一发布公开言论就会指出那些出问题的、动手打人的是临时工,认为出问题是因为临时工不懂法、不懂规章制度,但这一说法过于牵强。
即便是临时工,要么没有执法权,要么是授予了执法权的话,那他在执法工作时代表的就是公家单位,单位有责任对其行为负责,单位本身也有对自己招聘的临时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四、老百姓面对城管的暴力执法进行反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也就是面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制止的行为,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均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老百姓面对城管的暴力执法进行反击,并不当然就构成正当防卫,要看具体的情况。
如果城管是在执行公务,就不是不法侵害,而是执法公务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城管虽然是在执法,但是其作为个人实施了盗窃、故意伤害等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与单位无关,造成损害的,就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因素。
不管怎么说,城管执法应当人性化,商户经营也应当依法依规,这样才能建议和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