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Etomidate)

俗称“烟粉”

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具有镇静催眠活性

在医学上一般用于

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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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起

依托咪酯被正式列为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非法吸食、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依托咪酯

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自 依托咪酯列入

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以来

云浮法院共审结

依托咪酯涉毒案54件

判处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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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云浮法院发布

依托咪酯涉毒犯罪案例

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认清新型毒品

自觉做到拒毒、防毒,远离毒品

01

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伦某环、伦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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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吸毒人员李某桁 (未成年人) 微信联系伦某购买三支“上头电子烟”,并约好到云城区某街道附近交易。随后伦某找到伦某环,以每支400元的价格购得三支“上头电子烟”。

9月3日,伦某到约定的上述地点与李某桁进行交易,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李某桁身上搜查出毒品可疑物“上头电子烟”三支。

此外,伦某环多次以每支“上头电子烟”3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轩出售,梁某轩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向伦某环支付价款。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上头电子烟”检出依托咪酯 (Etomidate)成分。

裁判结果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伦某环、伦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伦某环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伦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酌定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伦某环、伦某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伦某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被告人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药主要用作麻醉,对中枢神经具有较强抑制作用,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社会上不断涌现出一些新型毒品犯罪,一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对此类涉毒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对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

02

倒卖“加料”电子烟获利——刘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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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刘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one”(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了一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后在云城区某酒店门口以3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非法获利80元。

当天下午,刘某经黎某介绍,向一名叫“郭”的男子以3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在云城区某沐足店附近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非法获利70元。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从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目录,此后非法贩卖、持有、吸食依托咪酯均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倒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已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共建“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美好生活。

03

将尚未列管的药品当作毒品贩卖——邓某洪、吴某贩卖、运输“烟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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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邓某洪伙同吴某驾驶小车,多次将“烟粉”从阳春市带到罗定市进行贩卖。2022年1月11日晚上,邓某洪和吴某驾驶小车从阳春市到罗定市一球场,贩卖价格2000元的“烟粉”给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二人身上查获可疑毒品10.69克。经鉴定,搜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洪、吴某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所贩卖、运输的“烟粉”系尚未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二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罗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邓某洪提出上诉,云浮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烟粉”(依托咪酯)是继γ-羟基丁酸被严打整治后出现的一种新型替代品,其含有麻醉药品成分,吸食后会致人昏迷、成瘾等,对人体危害极大。本案案发时依托咪酯尚未被列管,其虽不属于毒品,但具有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本案二被告人将“烟粉”作为新型“毒品”贩卖进行牟利,其行为符合毒品犯罪的特征,故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未遂)对其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达到打击整治毒品犯罪的效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牟利——邱某某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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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在2023年11月期间,多次从陈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300元的价格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弹,再以每只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食人员周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等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烟油瓶、针管封装瓶内的毒品残留物均检出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牟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郁南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典型意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的从严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型毒品滥用的大力打击。

供稿:各基层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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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