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不知情的建设项目承包人。结果,因遭到蒙骗而购买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承包人,却反过来被司法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刑拘、逮捕、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4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程某航、李某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确实让人感觉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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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院项目业主指定建材品牌

2020年,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长乐康复医疗中心(下称“长乐康复医院”)项目招标,宇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宇旺公司”)中标,约定由宇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采购并安装洁净板,洁净板的采购品牌范围为:帝享牌、哈雷牌、金强牌。

宇旺公司指派程某航担任该项目生产经理,负责生产进度跟进;李某佥担任该项目内勤,负责项目材料收集、对接供货等。期间,程某航叫李某佥去跟进金强牌洁净板的询价工作。

在询价过程中,福建耐固士实业公司业务员徐某、福建明鼎盛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员周某芳,同时代表金强(福建)建材科技公司与李某佥进行金强牌洁净板的销售对接工作。

徐某和周某芳的初始报价几乎相同,即8毫米规格洁净板每平方米人民币单价为300元、5毫米规格洁净板单价为150元左右。

经过多轮谈判,徐某将8毫米规格单价降到150元、5毫米降到120元后,就不肯再降了。而周某芳则表示她能给出更加优惠的价格,且明鼎盛公司还可以赊账,不用一次性付款。

周某芳为证明她有权销售金强产品,向程某航提供了金强公司授权其公司销售金强牌洁净板的授权书,同时还出示了她与金强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刘某峰在微信中回复同意周某芳跟进长乐康复医院的洁净板项目。

此外,周某芳还提供了金强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授权她当时的福建冠通正道建材公司在省建工集团承建项目中担任金强产品销售代理商的授权书。周某芳提供的多份证明材料,让程某航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她有权代理销售金强产品。

更令人心动的是,周某芳称金强公司向省建工集团供应的金强牌洁净板,供货量比较大,她能通过省建工集团的工地以一个较低的价格供货给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项目使用,这种供货方式在行业中叫“串货”。

综合考虑明鼎盛公司的各项优势,宇旺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与周某芳的明鼎盛公司签订洁净板采购合同,约定宇旺公司以8毫米规格每平方米308元、5毫米规格每平方米165元的价格,向明鼎盛公司采购洁净板。

2021年7月,周某芳和项目生产经理程某航商议通过向业主方申请增加其它品牌的方式,供应更低价格的洁净板,如果业主方同意增加品牌,那么在品牌增加成功后,她就按其它品牌备注的单价供货和结算。

为此,程某航又与明鼎盛公司签订洁净板采购补充协议,约定金强牌8毫米规格洁净板每平方米95元、5毫米规格洁净板每平方米80元;国产8毫米规格洁净板每平方米80元、5毫米每平方米73元。

关于8毫米规格洁净板价格95元与80元的区别在于,95元就是“串货”的金强牌洁净板,而80元则是由金强公司在省内唯一代工厂——福州玛克伯爵装饰材料公司生产的金强牌洁净板。

上述合同签订后,程某航让李某佥通过微信群于2021年8月17日向明鼎盛公司下单,《下料单》要求提供的是3661平方米的金强牌洁净板。

2021年9月8日,明鼎盛公司开始向宇旺公司供货。周某芳安排司机将洁净板送到工地的同时,还将同批次洁净板的《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材料交给工地验收负责人冯某棋,冯某棋没空时,内勤李某佥就帮忙查验。

据李某佥称,有一次验货时,周某芳安排的送货司机没有随货提交《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于是他要求周某芳将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给补上。

后来,周某芳向李某佥补寄了一份《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当时,李某佥打开快递后留意到《产品合格证》上有一个二维码,于是他就用手机对该二维码进行扫描。扫描结果发现,二维码内容显示该批洁净板虽然是“金强”品牌,但供货对象并不是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项目,而是北京的另外一个项目。为此,李某佥将此情况告知冯某棋,冯某棋让李某佥联系周某芳,叫她补发《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

之后,周某芳通过快递重新给李某佥邮寄了一份《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该合格证上同样有二维码。李某佥再次扫码后显示,该批金强牌洁净板的供货对象正是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项目。

假冒商标的受害人或被追刑责

2021年10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项目工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金强牌洁净板涉嫌商标侵权。此时,宇旺公司已向明鼎盛公司采购了共12批次的金强牌洁净板。当然,该12批货的《下料单》,备注的都是“金强”牌。

长乐市监局介入后,多次对明鼎盛公司业务员周某芳进行询问,每次周某芳均坚称明鼎盛公司向宇旺公司供应的洁净板就是“金强”牌产品。

经长乐市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明鼎盛公司供应的上述洁净板产品质量合格。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仍责令宇旺公司将已安装完成的洁净板全部拆除,并更换成由耐固士公司代理的金强牌洁净板。

同时,长乐市监局还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长市监罚告(2022)执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明鼎盛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7万余元、罚款6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认为:宇旺公司向明鼎盛公司明确表示需要的是“金强”牌洁净板,明鼎盛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甚至在宇旺公司工作人员从2021年8月17日开始每次发给明鼎盛公司的《下料单》中已体现上述工程项目所需的为“金强”牌洁净板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明鼎盛公司不从金强授权经销商渠道购进“金强”牌洁净板,而是于2021年8月25日与福建旺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了采购的洁净板在长乐康复医院项目中使用,且洁净板的品牌为“旺亚”。

因宇旺公司验收进场材料时需要查看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明鼎盛公司业务员周某芳为顺利达成交易,先是把金强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峰于2020年6月1日在微信里发送给她的金强公司纤维水泥洁净板《检测报告》下载打印出来,并盖上明鼎盛公司的公章后提交给宇旺公司。

其次,周某芳将旺亚公司总经理杨某桃在微信里发送给她的带有的《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该产品合格证从产品名称栏至检验章栏均为空白,扫描二维码信息显示的工程名称为: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A3工程幕墙,工程地点:通州区)直接寄给宇旺公司,宇旺公司收到后发现上述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信息不符,周某芳便对带有金强商标的《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上的二维码信息进行编辑,生成新的二维码信息(工程名称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工程地点:福州)连同上述产品合格证底版通过微信发送给福州仓山众点广告店进行二维码替换、图片合成,然后委托众点广告店再次将带有新的二维码信息的《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寄给宇旺公司作为进场洁净板验收的纸质材料。

再者,明鼎盛公司在与旺亚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已注明供给长乐康复医院项目的洁净板品牌是“旺亚”的情况下,利用宇旺公司对进场材料验收环节的漏洞(只清点数量和完整性,不核对外包装标识),实际交付给宇旺公司的洁净板没有外包装,洁净板其中一面仅用没有任何图形文字标识的透明薄膜加以保护。

明鼎盛公司销售给宇旺公司的洁净板经金强公司辨认为非金强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洁净板。明鼎盛公司提供给宇旺公司的《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上印有的“金强”商标,经金强公司确认其没有授权明鼎盛公司使用“金强”商标,也未授权他人在《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上使用该商标。“金强”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石膏板;橡木板;地板;非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非金属隔板,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商标所有人为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乐市监局认为,明鼎盛公司为达到高额利润销售洁净板之目的,以经过加工合成并印有与金强公司所拥有的“金强”第19类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产品合格证作为洁净板进场验收的关键纸质的材料之一,向宇旺公司销售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洁净板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明鼎盛公司的行为,对宇旺公司客观上造成88万元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据此,长乐市监局拟对明鼎盛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宇旺公司是明鼎盛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受害者。但是,长乐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仍以明鼎盛公司、宇旺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长乐区公安局处理。随后,宇旺公司项目生产经理程某航、内勤李某佥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学专家:宇旺公司责任人不构成犯罪

长乐区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年9月28日对程某航、李某佥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11月3日,程某航、李某佥被长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4年2月2日,长乐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鼓楼区检察院于2024年4月23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

鼓楼检察指控称: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程某航明知是假冒的金强牌洁净板,仍分批次将假冒的金强牌洁净板用于康复中心项目,并计7161.87平方米,后被长乐区市监局查获。上述假冒的多强牌洁净板货值金额为1622912.76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程某航伙同李某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为1622912.76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方的指控,法学专家认为,程某航、李某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其一、明鼎盛公司和周某芳故意蒙骗宇旺公司,宇旺公司程某航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明鼎盛公司提供的洁净板就是金强牌,程某航等人不具有“明知”是假冒的金强牌洁净板仍分批次购买的主观故意。

前面提到,周某芳在订立合同前向程某航出示了金强公司的相关授权文书、以及金强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峰同意她跟进宇旺公司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

在供货过程中,程某航向周某芳发出的《下料单》,均要求提供“金强”牌洁净板,周某芳向宇旺公司验收负责人也随货提供了《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和加盖明鼎盛公司公章的金强牌洁净板《检测报告》。

同时,长乐市监局的调查表明,程某航等人对明鼎盛公司与旺亚公司签订的“旺亚”牌洁净板《产品购销合同》根本不知情,且明鼎盛公司向宇旺公司提供的洁净板也从未出现过“旺亚”字样,明鼎盛公司利用宇旺公司对进场材料只清点数量和完整性,不核对外包装标识的漏洞,实际向宇旺公司交付没有外包装,仅用没有任何图文标识的透明薄膜加以保护的洁净板。

此外,另一客观事实也证明程某航根本就不知道明鼎盛公司向长乐康复医院提供了“旺亚”牌洁净板。

即,2021年9月8日明鼎盛公司向宇旺公司供应第一批202平方米的洁净板后,程某航发现供货量根本赶不上工程进度,他着急了,于是于2021年9月9日发微信问周某芳此前提出的向业主方申请增加其它品牌洁净板的相关事宜。程某航问“要增加什么品牌?”周某芳回复称增加“旺亚(玛克伯爵)”品牌,程某航问“厂家叫旺亚吗?有现货吗?”

上述聊天记录说明,程某航显然不知道市场上还有“旺亚”牌洁净板。也就是说,如果程某航知道旺亚品牌,也明知周某芳向宇旺公司供应的就是“旺亚”,那么他就不会再问周某芳需要增加什么品牌,更不会问“旺亚”是品牌还是厂家、是否有现货,而是直接申请增加“旺亚”品牌即可。

据此,程某航等人是在受到明鼎盛公司和周某芳蒙骗的情况下,才向其购买金强牌洁净板,程某航等人的行为最多存在过失,不具有检方指控的“明知是假冒的金强牌洁净板,仍分批次将假冒的金强牌洁净板用于康复中心项目”之情形,所以不构成犯罪。

其二、玛克伯爵公司是金强公司在福建省内的唯一代工厂,即玛克伯爵就等于“金强”,金强洁净板也等于是玛克伯爵。

2021年7月30日,金强公司与福州玛克伯爵公司签订《无机涂装板OEM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金强公司向玛克伯爵公司定作珍珠板(即洁净板)、抗倍特板等产品。

该合同第2.3条规定:在福建省内金强公司将玛克伯爵公司作为金强公司的唯一OEM供应商,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金强公司不得与第三方存在OEM合作。

第18.1条:合同有限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即原始设备制造商,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生产),基本含义为品牌拥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

也就是说,玛克伯爵公司是金强公司的唯一OEM供应商,金强公司的所有金强牌洁净板均由玛克伯爵生产,不能将由玛克伯爵生产的洁净板,完全理解为假冒金强品牌的产品。

同时,玛克伯爵公司除了是金强公司的唯一OEM供应商,他们还有自营的“旺亚”品牌,旺亚也同样由玛克伯爵公司生产,两者的规格、用料、工艺几乎完全一样。

明鼎盛公司向宇旺公司供货的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玛克伯爵公司正是金强公司唯一OEM供应商。而明鼎盛公司交付给宇旺公司的洁净板,是没有任何图文标识的洁净板。因此,完全可以认为明鼎盛公司交付的就是玛克伯爵产品,即金强产品,并非“旺亚”品牌。

从长乐市监局对明鼎盛公司供应的洁净板的检测结果来看,该洁净板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所以,玛克伯爵就等于“金强”,金强也等于玛克伯爵。就好比顾客向iPhone的代工厂富士康公司购买了一部iPhone手机,谁敢说该iPhone手机是假冒产品?

其三、宇旺公司购买使用的“纤维水泥板”属于“水泥预制构件”;而金强公司生产的“硅酸钙板”则属于“建筑用非金属隔板”。两者在执行行业标准、主要原材料、生产方法上均不相同,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宇旺公司没有侵犯金强牌商标专用权。

检方的起诉书,将宇旺公司购买使用的“纤维水泥板”与金强公司的金强牌“硅酸钙板”认定为“同一商品”,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纤维水泥板的主要原材料是水泥,它是通过物理加压方式生产的;而“硅酸钙板”的主要原材料是硅质、钙质,是将硅质、钙质通过化学反应形成托贝莫来石的方式生产的。

宇旺公司购买使用的“纤维水泥板”是物理产品,属于商标19大类项下的1905类似群水泥预制构件;而金强公司生产的金强牌“硅酸钙板”是化学产品,根据金强公司出具的《说明》,其归属于1909商标组群之“非金属建筑材料及构件(不包括水泥预制构件)”。

因此,宇旺公司购买使用的“纤维水泥板”,与金强公司生产的金强牌“硅酸钙板”,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宇旺公司及其项目生产经理程某航没有侵犯金强牌商标专用权。

其四、宇旺公司购买并在装修工程施工中使用洁净板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撰写的《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指出,“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4版)指出,“销售”是指卖出货物的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直销、代销等。

即,只有在商品流通领域发生的出售商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销售行为,销售的对象大多是不特定的。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特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商品行为。

回到本案,宇旺公司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长乐康复医院项目,其向明鼎盛公司购买的洁净板,全部都用于该项目装修施工,并没有投入商品流通领域,更没有出售给他人。业主方是按宇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单独就洁净板向宇旺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不存在洁净板的销售、买卖关系。

因此,宇旺公司将购买的洁净板用于长乐康复医院装修工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行为,所以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宇旺公司及程某航等人,本身就是明鼎盛公司商标侵权的受害者。自始至终,他们对明鼎盛公司销售假冒金强牌洁净板的行为从不知情,且其将向明鼎盛公司购买的洁净板,全部用于工程装修施工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据此,程某航、李某佥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希望鼓楼法院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判决,用法治护航营商环境,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于该案更多的情况,媒体将进一步追踪!(转载于:大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