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保障矿区生态修复效果。

草案二审稿充实了有关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规定国家推动矿产资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草案二审稿对矿区生态修复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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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洪祥一是增加矿区生态修复应当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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