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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第九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足不出户可尽享美味、一键点击可网约车辆、休闲娱乐时刷屏直播……便捷生活的背后,离不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跃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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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快递姐姐、代驾女司机、网约家政阿姨等女性身影穿梭在大街小巷,构成了城市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为女性劳动者带来了广泛机遇,但同时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有哪些难点和痛点?维护新就业形态女性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哪些新规定?

主播被辞退,劳动关系成谜

90后姗姗属于“毕婚族”,大学一毕业就结婚了。后来,经朋友介绍,姗姗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找到工作。工作内容就是拍摄视频进行宣传,给公司招揽客户。

填写完入职信息表后,姗姗很快进入到工作角色之中。

“不羡鸳鸯不羡仙,羡慕奥迪四个圈;无边框、大溜背,这车一看就高贵!”短视频拍摄过程中,姗姗“高能输出”,她从奥迪A6讲到宝马X5,从别克GL8讲到国产新能源车,粉丝们纷纷跟着她的节奏,询问价格,咨询库存。

公司没有对姗姗进行考勤管理,但其请假需提前告知。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月的工资,并为姗姗缴纳社会保险。不过,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签订合作协议。

2023年初,姗姗怀孕了,每次产检前她都会按照公司要求请假。可她没想到,同年3月,公司竟然提出不用她再拍视频了。从那个月开始,姗姗没有收到工资,社保也断了。

姗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赔偿。可她没想到,公司却称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只是合作关系,如今合作项目结束了,公司不用给付赔偿。

公司与姗姗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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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薇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东城区法院立案庭的闫薇法官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人身管理、经济从属、组织从属三方面分析。

法院根据姗姗入职时填写入职信息表,固定在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任务指派、请假也需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作成果归公司等特点,认定了双方形成管理关系。而根据公司按月支付姗姗薪资,且为姗姗交纳社会保险等,可以判断姗姗对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依赖性。 姗姗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介绍、宣传公司销售的汽车,吸引消费者消费,事实上也融入公司的生产组织结构中,具备组织从属性。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姗姗是违法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在闫薇法官看来,网络主播中女性占多数,而新就业形态女性权益保障的一个难点,就体现在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

相对于传统劳动用工,网络直播用工在形式上具有灵活性,用人单位多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

如何区分二者的关系,需结合工作指示、考勤、工资、社会保险、是否自担风险等因素综合考量。闫薇建议,直播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和特点,与主播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送外卖受伤,陷入索赔困境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工资也不是通过公司发放……单亲妈妈晓芬配送外卖时遇到事故受伤,进行工伤索赔时陷入困局:“我到底是谁的员工?”

为方便照顾孩子,晓芬在一家外卖公司设立的站点找了份工作,成为一名女骑手。每天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便开始穿梭在福建龙岩的大街小巷进行配送。外卖公司为晓芬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一次配送中,晓芬遇到意外导致小腿骨折。她以为外卖公司会支付医疗费以及工伤赔偿,但公司却拒绝了。

外卖公司表示, 自己与APP平台签订有《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配送项目的操作工岗位外包给了APP平台,晓芬的报酬是APP平台发的,晓芬属于APP平台向外卖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因此,外卖公司与晓芬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果晓芬一定要工伤赔偿,那就向APP平台索要。

遭到拒绝后,晓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外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奈之下,晓芬只好告到法院。外卖公司与APP平台,谁应该为晓芬的工伤负责?法官找到两个关键证据——配送单和工作群。

法官调查后发现,外卖公司是APP平台的代理商,双方合作模式是APP平台提供产品支持、管理协助、支付结算等服务,由外卖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负责配送服务。

基本的送餐业务流程为外卖公司使用平台系统在线接单和给配送员派单,配送员的工资结算及管理由外卖公司负责,然后通过APP平台发放。而晓芬提供的工作群证据能表明,其接受外卖公司的工作安排。

最终,法院认定晓芬属于外卖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外卖公司应支付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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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颖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法官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的罗晓颖法官表示,“我到底是谁的员工?”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外卖骑手。

平台企业为了将外卖骑手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常常是A公司给骑手派单,B公司给骑手投保,C公司给骑手发工资。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罗晓颖还遇到过更为复杂的情形,有的外卖骑手被“层层转包”,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并为权利保障埋下了隐患。

新型劳动关系,出现权益盲点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起点。罗晓颖法官强调,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附属性。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比较固定,工作量和工作任务也是事先确定和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劳动者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必须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指令。

然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则打破了这些特征。

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劳动者的工作自由度、自主性提高。劳动者自主接单、收入灵活,但也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确定、流动性强等特点。

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带有明显的“去契约化”和“去雇主化”特点。 由于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是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因此出现了法律难以无缝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新情况。

闫薇法官表示,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同样给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关系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从而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标准、社会保险、休息时间等方面的权益。

早在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于如何规范用工、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优化服务、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实践中,由于新就业形态用工的灵活性,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侵权或者受到伤害,可能会出现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容易互相推诿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目前在北京等7个省市开展。

在试点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如果不幸遭遇事故伤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点击手机APP中的“一键报案”,拍摄事故现场照片留作证据,并保存好就医过程中产生的诊疗票据,可以方便快捷地接受职业伤害保障服务。

然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闫薇发现一些劳动者并不清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导致错过申请期限。在闫薇看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法还应进一步加强。

新规陆续出台,保护网越织越密

新就业形态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生事物,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要求整合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提供更便捷的调解服务,为劳动者降低维权成本,争取一站式化解纠纷。

北京东城区法院一直在探索一站式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法院、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属地街区、调解组织等解纷力量,在群众身边设立解纷工作站,打造多方联动、一站式解决问题的综合化解机制。

目前,东城区法院已经建立了22家一站式解纷工作站,其中就包含北京市首家法院驻劳动保障监察队工作站。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工作站未诉先办,一站式化解。

经工作站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果不能立即履行,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书,与判决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如果平台不依约履行,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龙岩市中级法院通过前期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维护情况进行调研,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职业伤害保障难、薪酬核算复杂等问题,导致维权中存在诸多困难。

为实现高效维权,在纠纷源头治理,降低维权成本,龙岩市中级法院联动市总工会、司法局、人社局共建“一中心两庭三室N驿站”,即市劳动争议源头治理协同中心、劳动仲裁庭、劳动法庭、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布局新业态劳动纠纷源头治理矩阵,以“驿站”简易调解、“中心”快速调处、裁前或诉前专业调解分层过滤解纷。

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简称两指引一指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报酬、劳动纠纷等问题进行了具体指导。

闫薇法官表示,目前在新就业形态保障方面,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劳动报酬规则,如何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畅通维权渠道、健全维权机制等,而“两指引一指南”进一步引导合规用工,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对如何合理界定企业劳动保护的责任,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指导。

保护新就业群体的权益,地方立法同样不断在完善。

比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公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直指当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空白点。

而于2024年6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罗晓颖法官看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探索新就业形态“她权益”的保障方面亮点纷呈。

比如明确工会、妇联应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企业、行业协会与工会可以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依法合理确定假期时间与工资、社会保险、健康体检等待遇标准;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平台订单分配、抽成报酬、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妇女组织和女性劳动者意见建议,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

罗晓颖法官说,这些内容直面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将给她们带来更可靠的保障,这既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也为企业合法合理用工划定了红线。

设计绘制:张裹裹

审核:闫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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