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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司通”)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拟于北交所IPO,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

钛媒体APP注意到,格林司通北交所IPO的申报稿被受理当天,却收到了警示函,因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袁猛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并签署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购买车辆,由格林司通对按期还款进行担保,所购车辆用于抵押。经营方面,格林司通每年至少有7成的收入是来自前五大客户,2021年-2023年,公司每年至少一半收入来自第四季度。

客户集中度高,收入主要来自第四季度

格林司通是一家从事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自动化设备、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工厂整体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各类自动化产线、各类智能化专机、改造与增值服务及相关设备配件等。

2020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下称“报告期”),格林司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1.43亿元、2.27亿元、0.8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11.11万元、-677.1万元、3144.15万元、526.95万元,营收持续增长,净利润在波动。

钛媒体APP注意到,格林司通之所以能实现上述的业绩主要是依赖公司的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内,格林司通向前五大客户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154.81万元、13139.07万元、20292.76万元、6572.7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90.98%、91.84%、89.5%、76.33%,其中向第一大客户株式会社LG新能源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806.29万元、9709.01万元、13521.49万元、3531.51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9.94%、67.86%、59.63%、41.01%。

也就是说,格林司通每年至少有7成的收入是来自前五大客户,4成的收入是来自株式会社LG新能源,客户集中度较高。

另外,格林司通的收入主要来自第四季度。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2023年的第四季度,格林司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8118.58万元、16935.49万元、21324.08万元,分别占当期全年总收入的56.76%、74.7%、67.23%,每年至少有一半的收入来自第四季度。

对此,格林司通在申报稿中表示,公司一季度营收占比相对较低,下半年营业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呈现一定的季节波动性,主要受春节、下游行业周期性及客户验收进度等因素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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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格林司通在申报稿中披露,公司的同行可比公司分别为逸飞激光、先导智能、赢合科技、利元亨、海目星,上述公司第四季度的收入占全年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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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上述时间段内,格林司通在第四季度的占比就高于同行均值,特别是2022年和2023年,公司的数据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值相差较大。

对此,北交所要求格林司通对比分析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内控不规范

格林司通成立于2004年12月,并于2022年正式在新三板挂牌,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倪东元、王世俊夫妇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43.87%的股权,为公司实控人。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控制权的稳定,倪东元、汤国斌、杨峰、王世俊、董其春、袁猛、仇永锋等七人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一致行动关系。

虽然格林司通一致行动人很多,但公司的内控制度却较为不规范。报告期内,格林司通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将款项打入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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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报告期内,格林司通为充分利用闲置票据,存在母子公司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转让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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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张的是,2023年11月6日,格林司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系格林司通于2016年7月-2016年12月期间接受上海富竑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1.65万元)列入管理费用并于税前进行了扣除,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这也意味着,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转让、转贷等情形均出现在了格林司通的身上。

更为夸张的是,2023年12月29日,格林司通提交的申报稿被北交所受理,同天,格林司通也收到了全国股转系统的警示函。据悉,2022年3月16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袁猛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袁猛签署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合同购买车辆,由格林司通对按期还款进行担保,所购车辆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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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司通表示,2022年3月16日,公司为了购买车辆,由监事袁猛以个人名义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信用卡汽车分期(租赁分期)付款合同》,分期透支额度为65万元。公司在合同项下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分期保证合同》,对65万元主债务进行担保,后续公司通过向袁猛个人信用卡转账来分期支付购车款。

对此,监管层认为格林司通、倪东元、王世俊、袁猛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规范运作违规、信息披露违规,挂牌审查部对上述人员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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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公司内控不规范的现象,北交所也要求格林司通说明报告期内所有财务和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发生时间、原因,涉及的具体金额,被采取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对应的整改措施。以及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其内控不规范事项是否有效整改,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文首发于钛媒体 APP,作者|邓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