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正在成为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个焦点。有的因为一方沉迷于直播打赏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的在离婚后向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主张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打赏款项。那么,已打赏的钱究竟能不能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现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旨在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问题。闵行法院梅陇法庭的田颂法官和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的曹蕾律师做客本期《法律学堂》,对这一《司法解释》在真实案例中的应用效果进行解读。节目中,两位嘉宾就从法官和律师的专业角度分析解读了“夫妻一方的直播打赏款能否要求返还”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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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司法解释主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曹蕾律师认为,对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且引诱用户打赏的,因直播内容涉及非法利益,是一种不健康的消费行为,也是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破坏,不仅影响家庭幸福也有悖公序良俗。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起诉平台,返还打赏款项。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病态行为时给予的否定评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田颂法官表示,对于直播打赏的行为性质,司法实务上认为网络用户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使用真实货币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兑换虚拟道具,从而进入平台提供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向主播打赏虚拟道具,用户通过虚拟道具获得了增值服务,取得了与游戏体验相似的精神满足感。这种行为不具备单务性、无偿性,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与赠与合同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对于打赏金额的返还,是比较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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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曹蕾律师解释道,这种情况针对的直播不含低俗信息,不可以主张平台返还。但是配偶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是配偶的知情权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个打赏在后续婚内或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分割时,对打赏一方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田颂法官举例说,2020年有一件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此案中的丈夫在2016年3月开始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至2019年2月近三年的时间内,通过四个用户账号向直播平台充值74万元,兑换的虚拟道具大部分打赏给同一个网络主播,妻子因此起诉网络主播及直播平台,要求撤销赠与。法院认为,男方与直播平台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男方与主播之间也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仅为将虚拟道具发送给主播,主播并未获得真实货币,也无法对虚拟道具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仅作为计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的流量带动能力,以向平台索取酬劳。因此,在女方无法证明主播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男方与主播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在直播内容、打赏原因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情形时,打赏者的配偶无法直接要求主播或者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金额,但是可以因此主张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张另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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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曹蕾律师和田颂法官的分析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夫妻一方网络打赏行为针对不同情况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直播打赏的钱款能否返还,还是要看被打赏的主播直播内容是否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情形。若直播内容及被打赏主播没有违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节目中,曹蕾律师和田颂法官也提醒大家,不要在直播间为了博主播一笑或者在互联网上大手一挥,一时的冲动毁的是夫妻间的信任和关爱,是一个家庭的幸福。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还看到了对重婚、假离婚、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以及赠与财产等复杂家庭关系等的明确规定。这些细节不仅影响着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与和谐。本期《法律学堂》中,闵行法院梅陇法庭的田颂法官和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的曹蕾律师也以真实案例中的应用效果的解读,以及在遇到家庭法律问题时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制作本期节目的时候,这份《司法解释》还没有最终发布,我们采用的是《征求意见稿》来进行解读,后续以最终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准。

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