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法院中,基层法院与社会治理的联系最为紧密,进入司法程序的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会首先进入基层法院,那么:

基层法院是如何处理纠纷矛盾的? 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中的定位是什么? 基层法院是如何服务地方治理大局的? 基层法院的组织运作形态有什么样的特点? 基层法院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如何发挥作用? 基层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如何发挥作用? 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中有哪些非业务工作? 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化和地方化吗? 在对基层法院实际运行上常见的认知偏差有哪些? 在预防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上我国形成了何种富有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 为何在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系上,理论研究与实务部门的主张存在显著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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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磊副教授新近出版的《县域政制中的基层法院》一书,基于实地调研,从县域治理和国家整体治理的视角出发,以经验研究的方式对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治理功能、运行机理等做出了透彻的分析和解读,探究了县域社会中司法部门的实际运行状态

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基层法院是县域治理中的常规性力量。相较于通常以传统司法理论或者部门法学的“内部视角”展开的讨论,本书是一种更为偏向于“外部视角”或者“法律人—政治家视角”的研究,力图从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高度,立足国情考察基层法院运行的实然状态及其内在机理。

从本书中,读者可以看到许多有别于传统司法理论描绘的法院运行面相,进而深入理解中国语境中县域司法与治理关系的深层制度逻辑。

本书并不直接回应法律职业群体在个案处理中的知识需求,但实际上可以在“背景知识”的意义上为恰切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启示。如果掌握了这样的“背景知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司法人员,抑或是律师,都更可能基于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整体理解和把握,形成有助于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思路与方案。对非法律工作者而言,通过阅读本书可以透彻地了解我国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之间关系的运行状况与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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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本书:

读者可对我国基层法院的运行有一个全景式的认识,既可从我国县域治理的整体角度了解基层法院运行的实然状态,又可从司法角度了解县域社会,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运行逻辑有深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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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政治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文章40余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摘编10余次。

目 录

导 论

一 为什么是县域治理?

二 为什么是基层法院?

三 整体本位与经验进路

第一章 县域治理结构中的基层法院

一 块块结构中的基层法院

二 条块互动中的基层法院

三 党政体制中的司法定位

小 结

第二章 县域治理与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

一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演变

二 基层法院的对外承接机制

三 基层法院的内部调控机制

四 对“去行政化”话语的反思

小 结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基层法院

一 基层法院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回应

二 基层法院的自主性回应及其机理

三 基层法院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限度

小 结

第四章 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层法院

一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的互需关系

二 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适应性调整

三 维稳压力的内部管理与审判运行

小 结

第五章 县域治理中的法院非业务工作

一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主要类型

二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功能限度

三 基层法院非业务工作的嵌入机理

小 结

第六章 整体政制视角中的司法与治理

一 整体政制视角的理论意蕴

二 司法与治理的融合及张力

三 基层法院改革的路径选择

小 结

结 语 面向大国治理的司法观

精彩书摘

基层法院院长人选是如何确定的

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党委领导法院,法院参与党委统领的地方治理。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为通过“党管干部”的组织人事原则实现对法院的领导。法院系统实行干部双重管理,即地方党委和法院党组共同管理,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采取以上级法院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模式。就法院与地方治理系统的关系来看,最为重要的是党委对法院院长任命的影响。基层法院院长一般是副处级,在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干部。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由市委主管决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市中院协管,县级人大选举产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出台和修改,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院长任命上的话语权更为突出。

虽然正式决定者是市委,但是与市委相比,市中院更为熟悉拟任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情况,因此市委也会尊重市中院的意见。上级党委对基层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决定权,市中院的意见在基层法院院长的任命上起主导作用,基层法院同级地方党委对法院院长的选任有建议权。在市委对基层法院院长人选的考虑因素中,县委的意见和建议会有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党组书记是同一人担任。有时拟任命为法院院长的人选,会通过县委任命为拟任职基层法院的党组书记,先到该院以党组书记名义主持一段时间工作。在党组书记和院长身份合一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僵局,市委会重视县委对当地法院院长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市中院也会就基层法院院长人选问题与县委沟通。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法院院长人选一般是市委、市中院、县委均能接受的人选。例如,在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交接会上,市中院、县委组织部均派人出席会议。由此可见一斑。

党委对法院的领导作用还会通过法院党组来实现。党组是党的“执政中介” ,主要是同级党委的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在本单位发挥决策、指导、人事等方面的领导作用。在对法院院长人选任免话语权弱化的情况下,县委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主要依靠党的组织体系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在基层法院内的党组。基层法院党组的实际功能非常广泛,覆盖了法院各个方面的重要工作。

自序(节选)

自从在高校担任教职以来,经常想起的问题是:正在做的研究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算是法学研究?这个问题似乎并不需要追问,因为从研究议题或领域来看,考察和分析法院运行肯定属于法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研究中阐发的知识在何种意义上算是法学知识,进而可以成为法学院学生需要了解的知识?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既有的法学主流知识体系遵循司法中心主义,主要讲授司法适用意义上的知识,有的人甚至认为,只有司法适用的知识才能称为法学知识。毕竟,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自产生起即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带有鲜明的职业属性,而这种职业属性又集中地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尤其是法律职业者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如果基于这种知识视野,本书考察和讨论的问题无疑难以贡献法学意义上的知识。但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格局来看,法学知识并不能仅限于司法适用层面,而是应当涵盖更多的向度。相较于许多学科,法学有其独特性,与国家的制度性建构及实践密切相关,由此,对法学知识的界定也需要从国家视角来把握。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律职业群体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大国治理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并不能简单地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看待许多问题,而是应当有更多的考量维度。

如果从法学或法治的国家治理属性出发,可以将法学的知识类型划分为三个向度,分别是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社会治理向度的法学知识、国家建构向度的法学知识。这三个向度可以更为完整地表明法学的知识体系构成。

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无疑应当是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的主流,但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学院学生普遍较为缺乏国家建构向度和社会治理向度的法学知识,往往倾向于简单地从法律条文出发,甚至形成了法条主义或机械司法思维。这种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制约了法学院学生所汲取的法学知识的丰富度和完整性。一旦进入真实的司法场域,不难发现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时常会给法律职业者带来困惑:一是我国司法适用中为什么会经常强调“司法为民” “服务大局”等富有能动性的倡导或要求?二是我国司法运行中有不少方面与从教科书或者西方理论中了解的所谓“司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法律职业者如何恰当地理解和定位自己在其中的角色?

单从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来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难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但这样的问题无疑在深层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内心意义世界。进一步看,其中的关键正在于如何深入认识中国司法运行的制度逻辑,进而基于对制度逻辑的深切把握而形成对中国司法模式的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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