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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货款我不认可,是熊某某当时和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而熊某某和我公司之间还有股权转让的问题没有解决!”

2024年6月20日上午,龙里法院调解室内,龙里县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张兴林正组织贵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与熊某某、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我当时是这个科技公司的法人,我们当时确实和某装饰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我们之前也就货款进行过协商,双方也确定了货款金额的。”熊某某说到。

“熊某某,你和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在是什么关系?”调解员询问。

“我从这个公司退股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还需要退还我的股金转让费,但是他们一直没有给我!”

调解员当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核实了这一情况,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确实差欠熊某某的股金没有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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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三方能够有效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二次诉讼,减少三方之间的诉累,调解员从诉讼风险,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角度出发给三方做了释法明理,在征得三方同意后,就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熊某某和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股金退还纠纷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调解。

“这样,你们分别说下自己的调解意见。”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经过两个小时的不懈努力,三方调解最终就差欠货款金额、支付时间达成一致,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从差欠熊某某的股金转让款中代为扣除215000元用于支付熊某某应支付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货款,同时将剩余股金34587元一并支付给熊某某。三方确认调解协议后,某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将该两笔费用支付完毕。该起案件从调解到兑现仅耗时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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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龙里法院业务指导下积极发挥诉前调解作用,既立足“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又秉持“减轻当事人诉累”为服务宗旨,找准各方当事人症结,力争各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切实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