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委托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将一定类型的民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员或行业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后由人民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便捷的解决民商类纠纷,妥善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瓮江法庭通过诉前委托调解的方式委托瓮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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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1月,原告有自建房一栋需要承建,恰好被告从事建筑施工这一行业。于是,原、被告一起协商,房屋施工工程由被告承建,被告需要认购三个门面,工程款与门面购买款两两相抵后,多退少补。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和房产转让合同。房屋竣工后,双方在交付门面时,因工程款、门面价格产生争议自行协商未果。2024年4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诉状,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转让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106万元。

调解过程

法庭审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查,明确了双方主体资格、工程款是否结算、房屋面积价格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法庭认为案件如进入诉讼后,还可能面临司法鉴定等程序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延长了诉讼周期。于是,法庭出具了书面委托函将该案委托给瓮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余伟进等工作人员针对案件情况,草拟调解方案,分析利弊,多番调解、放弃休息时间,终于组织双方结算了工程款、确定了购房款、明确了分期付款方式,原、被告握手言和,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在送达司法确认书当日,被告当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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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调解“枫”景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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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该案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捷、高效结案,节省了诉讼费,缩短了审理周期,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此种委托调解方式是平江县人民法院在践行枫桥经验过程中的创新之举,是矛盾多元调处化解工作模式的一种常态化方式,加强了乡镇综治、司法所、法庭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

供稿:瓮江法庭

编辑:彭晶晶

初审:方坚强

复审:林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