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来自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公开信成为了金融圈中的重磅新闻。信中指出这家中国装修行业的龙头企业——洪涛集团,流动性出现困难,面临生存危机,又称其本人及家人都在努力设法帮助公司走出困境、“为洪涛,我已濒临倾家荡产”云云。撇开外界对此的争议,我们通过案例想谈谈每个企业家都关注的问题——家企隔离

所谓家企隔离,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家的家庭出现风险的时候,不会影响到到企业的经营;当企业经营出现风险的时候,不会影响到家庭个人的财富。

特别是企业自身的风险囊括方方面面: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舆论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政策风险等等,另外企业规模的扩大往往也伴随着风险的增加。现实中有非常多这样的案例。

小马奔腾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创始人李明因为心梗离世,投资人要求小马奔腾回购股权。因为之前李明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且以个人资产作为担保,最终北京中院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李明妻子金燕承担2亿元债务,此时金燕与女儿已经沦落到租房住的地步,根本无力承担债务。

既然家企隔离如此重要,那对于企业家而言,如何做,才可以有效防止将来企业出现纠纷、债务、破产清算等问题时,不会影响到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呢?这里要谈及两个方面,一是重视《公司法》的价值;二是需要在企业正常经营,还没有出现风险时使用好家企隔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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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公司法》的价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诞生,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是有限责任,也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公司制的核心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使得投资人各项投资之间风险隔离。

这也为隐藏在公司后面的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创业和创新提供保障和动力,因为创新和创业所带来的风险被隔离,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企业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可以通过破产制度摆脱困境。

但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必须以公司财务独立、合规为前提,即公司应有完整的会计账簿,公司的财产不与企业家个人财产混同,企业家没有做损害企业利益、故意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新增了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的条款,更是值得我们的关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进一步说明,只有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企业家家庭和公司的风险隔离。

二、家企隔离的重要工具:信托机制

信托机制通过其独特的法律结构达到资产隔离的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家作为委托人设立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后,资产一旦进入信托计划就能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同时,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拥有受益权,但其固有的财产和信托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除非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在信托存续期间,无论信托相关当事人发生何种债务纠纷,都不会影响到该信托财产,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产生的个人债务与信托财产相隔离,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因此,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就非常重要。如果在风险发生之后才想着匆忙设立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规避债务的手段,设立目的不合法。所以我们建议企业家们务必在身体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家庭关系良好的时候提前规划信托架构。

近年来,全球经济格局的演变、地缘政治冲突、贸易局势的紧张,以及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等诸多因素,造就了当今充满挑战的经济态势。

企业面临着市场萎缩、成本上升、竞争加剧的压力,企业家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增强。今年以来,汉正家族办公室接待的家族信托咨询案例同比大幅增加,大多都是希望通过家族信托给与家人无忧的生活保障,反映了越来越多企业家对于其风险隔离作用的认可。

企业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隔离,既是公司合规经营的必要,也降低了企业家们的创业风险、推动社会持续创新。汉正家族办公室在实务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家企隔离”经验,能够提供从诊断、方案设计到落地的全方位服务,如有此需求欢迎向我们了解、咨询。

本文作者:邓韵珊 汉正家族办公室家族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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