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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 永不止步

毒品非儿戏,勿吸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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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第37个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为有效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毒品犯罪综合治理,6月25日下午,泗阳法院召开6.26禁毒日新闻发布会,通报泗阳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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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菁,通报了2021年以来泗阳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传统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近期,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涉依托咪酯类毒品犯罪案件2件7人,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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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泗阳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持续做好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继续开展禁毒宣传进学校、进村居、进社区活动,增强群众识别毒品、远离毒品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动禁毒综合治理向纵深发展。

典型案例

01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向倪某、唐某、曹某等多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共计13次20余只。

裁判结果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目录并予以公告,明确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人群大多为25岁以下,未成年人也不在少数,依托咪酯吸食简便,体瘾不明显,吸食者对依托咪酯的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实践中,贩卖者往往也是吸食者,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管的情况下,但出于牟利或者以贩养吸的目的,仍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构成刑事犯罪。

02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利用轿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获刑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轿车,搭载任某、唐某、孙某前往某县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购买后,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任某、唐某、孙某等人在其轿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裁判结果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被告人刘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提供的场所逐渐多样化,从以前常见的家中、宾馆、KTV逐渐扩展到出租房、车库、甚至是私人轿车、临时搭建的房屋等。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即使提供场所的容留者不吸毒或者未参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