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4123-2024 英文版/翻译版 汽车液压制动系统试验方法
GBT 44123-2024 英文版/翻译版 汽车液压制动系统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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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液压制动系统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舨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0 道路车辆 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文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2676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法
GB/T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2676,GB 21670,GB/T 5620 和GB/T 15089 界定的术谱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试验条件
4.1 道路条件
4.1.1 路面
试驗路面应为平直,坚实的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或具有相同附着系数的其他路面,且高附着系数路面试验时路面应保持清洁干燥。高附着系数路面的附着系数宜为 0.8左右,低附着系数路面的附着系数应小于或等于 0.3.
4.1.2 坡度
道路表面应总体平坦,在纵向任意 50 m长度上的坡度应小于1%,驻车试验坡度按有关条款规定。
4.1.3 拱度
路面拱度应小于 2%。
4.2 环境条件
风速不应超过5 m/s。
环境温度不应超过 35 ℃。

4.3试验车辆
试验车辆的制动系统部件应是全新的,或者能够像全新部件一样正常工作,同时应符合车辆制造商的要求。在试验开始前,可根据制造商要求对自动磨损补偿装置进行手动调节,但在试验过程中不应再进行手动调节。任何情况下,制动器调整都不应导致其在非制动状态下发生摩擦或黏合。
试验车辆的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商规定,轮胎损不应超过新胎花纹深度的50%。
试验车辆的质量状态应符合各类试验的规定。如有几种不同的轴荷分配方案,应采用前后轴轴荷分配之比最大者。
4.4试验设备
测量各参数的试验设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测量参数及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制动系统的性能是基于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规定的。制动系统的性能通过与车辆初始车速有关的制动距离和/或试验中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确定。
5.1.2 动态试验开始前,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磨合程序对车辆进行磨合。如制造商未对磨合行驶做具体规定,可在车辆满载状态下按以下方法进行磨合。在磨合过程中,制动器的温度不应超过 200 ℃。
a)M 英车辆:
初始车速为最高车速的 80%(不超过 120 km/h),制动至初始车速的 50%,以3m/s'的减速度进行 200次制动。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连续完成200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试验次数。

M,类以外的车辆:
对于盘式制动系统,初始车速为 60km/h,制动至 20 km/h,先以2m/s' 的减速度进行30 次制动,再以4 m/s 的减速度进行 30 次制动;2)对于前盘后鼓式或前后效式制动系统,初始车速为60km/h,制动至20km/h,先以2 m/s" 的减速度进行 100 次制动,再以4 m/s"的减速度进行 100 次制动。

5.1.3 试验宜按照表2中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试验顺序进行调整。驻车
制动系统试验和响应时间测量,可在试验周期内的任意环节进行。

5.1.4 因试验失败或经过批准更换制动系统部件,需要重新进行测试部分或者全部项目时,也宜按5.1.3的要求进行。如需磨合,按5.1.2的规定进行。

5.1.5 特殊情况下,试验可在不利环境条件进行,但应注意安全,并记录不利条件。在不利条件下失败的试验允许在正常条件下重新测试。
5.1.6 试验(热态试验除外)前,制动器应处于冷态,即在制动盘,制动鼓摩擦表面上測得的温度应低于100 ℃(对于 M,类车辆,最热车轴制动器的平均温度应在 65 ℃~100 ℃之间)。

5.1.7 试验应在规定试验车速下进行,实际试验车速与规定车速的误差不应超过士2%。试验时,应将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车速以上5km/h,松开加速踏板,在车速下降至规定试验车速时进行制动。如最高设计车速低于规定试验车速,应以车辆的最高设计车速进行试验。

5.1.8 试验时施加控制力应迅速,但是不应超出最大允许控制力,然后保持稳定直到制动结束。任何偏离此要求的内容应在相应的试验结果中子以说明。

5.1.9 对于装备驱动和再生制动用的动力蓄电池的车辆的一般要求如下。
对新动力蓄电池或久置来用的动力蓄虫恋,应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充放电循环结束后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至少自层然后根据制造商推荐的充电程序将动力蓄电池充满。试验时,应连续记录驱动电机所耗的电能和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所提供电能的差,并以此确定试验开始或结束时的荷电状态。
在进行热态性能试验的比对试验时,为复制动力蓄电池的荷电状态,可直接将动力蓄电池充电至该荷电状态或首先充电至该状态以上,然后以大致恒定的功率对固定负载放电直至达到相应的荷电状态。对仅靠动力蓄电池供电的车辆,可通过车辆行驶来调整荷电状态。对在动力蓄电池部分充电的情况下进行的试验,宜在达到所需的荷电状态后尽快进行。

5.1.10 对装备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车辆,O型试验时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状态要求视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类型而定。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如具有单独的控制装置,在O型试验中不应使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起作用。B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所产生的制动力不应超过系统设计所保证的最低水平,或者在不使用再生制动部件的情况下进行测试。如动力蓄电池处于下列荷电状态之一,则认为其满足条件:
a)制造商在车辆说明书中推荐的最大荷电状态,
b)如制造商未提供具体的推荐意见,荷电状态不应低于95%:
c)车辆自动控制充电所能达到荷电状态的最高水平。
5.2预试验和静态检查
预试验和静态检查按附录A进行,
5.3空载基本性能试验
空载基本性能试验按附录B进行,

5.4失效性能试验
失效性能试验按附录C进行。
5.5满载基本性能试验
满载基本性能试验按附录D进行,
5.6配备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车辆制动和跑偏试验
配备临时备用车轮/轮胎的 M,类、N,类车辆制动和跑偏试验按附录E进行。
5.7具有辅助能量的制动系统附加试验
具有辅助能量的制动系统附加试验按附录F进行。
5.8试验数据处理
试验数据处理按附录 G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