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全面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联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健全完善了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印发了《进一步严格保护耕地健全执法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联合发布8起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意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升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力度,彰显了省委、省政府严格耕地保护的坚定决心和强有力的工作举措。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形成耕地保护的工作合力。要共同推进行刑衔接,健全完善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专项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实现四部门信息共享,强化公益诉讼,保障自然资源不受非法侵害。要共同提升执法效力,健全提前介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强化案件执行效率,建立联合督办、跨区域案件协调机制。要共同营造法治氛围,做好自然资源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

案例一

杭州市富阳区某农庄违法占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某农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元村村1.85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庄。2018年11月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发现后予以立案查处,2019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催告后,该农庄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9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由属地乡镇负责实施,但一直未执行到位,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拆除,违法状态持续存在。2020年4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向属地乡镇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属地乡镇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职,拆除了违法建(构)筑物,退还违法占用涉案土地,恢复了土地原状。

案例二

宁波市奉化区马某某违法堆放塘渣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马某某在奉化区尚田街道冷西村项目建设施工中,超范围进行边坡治理,擅自占用6.07亩林地堆放塘渣。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奉化区尚田街道冷西村14.55亩林地堆放塘渣。2023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对该案侦办后移送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修复林业生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4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马某某非法占地、毁林取土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湖州市安吉县葛某某违法建设厂房堆放设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州市安吉县鲁家村56.1亩农用地建设厂房和堆放大型设备。2020年4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56.1亩农用地遭到破坏,其中8.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0万元。2020年8月,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安吉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对葛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1.20万元,对涉案地块进行修复以及承担本案鉴定评估费用。

案例四

绍兴市越城区傅某引、陈某某等人违法倾倒渣土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傅某引、陈某某、傅某良、郑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等6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二渡村132.3亩耕地倾倒渣土。2021年9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省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地块132.3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4月,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当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傅某引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傅某引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傅某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诉机关移送法院扣押傅某引的违法所得四十万元、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四万元,均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万元、叶某某的违法所得四万元。

案例五

金华市金东区某建材公司、曹某某违法堆放页岩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金华市金东区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曹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大叶荷村耕地13.7亩用于堆放页岩。2022年6月,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先后将曹某某、程某某移送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刑事判决后,2023年2月,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1月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与某建材公司、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建材公司、曹某某共同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修复费542.60万元,并共同承担鉴定评估费4万元。经司法公告,2024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例六

衢州市常山县姜某某违法修建儿童游乐设施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初,姜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衢州市常山县三溪村7.07亩永久基本农田用于修建儿童游乐设施。2020年8月,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衢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和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地块7.07亩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2022年6月,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常山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12月,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七

台州市天台县齐某某违法填埋建筑垃圾、倾倒渣土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22年3月期间,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旗南村25.5亩耕地填埋建筑垃圾、倾倒渣土。2022年3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5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天台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天台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耕地被破坏的程度进行鉴定,认定上述被占用的25.5亩永久基本农田中14.8亩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期间,齐某某对12亩涉案耕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2022年11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9月,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八

丽水市庆元县某公司违法堆放砂石及机器设备破坏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22年期间,庆元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丽水市庆元县竹口镇新窑村“蜈蚣岭”与福建省松溪县六墩村交界处64.55亩农用地堆放砂石料及大型机器设备。期间,原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庆元县公安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2月,经司法鉴定,涉案地块64.55亩农用地土壤严重破坏,其中26.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林地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48.542万元。2023年1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6月,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决:庆元县某公司、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五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由该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费一百四十八万五千四百二十元及鉴定费用三万元,合计一百五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元。

来源:浙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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