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网友咨询:

单位人事专员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曹广科律师解答: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人事专员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其本职工作,其应当积极履职,提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等职责的高管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拒绝的,高管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人事专员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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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科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曹广科律师

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知名房产公司、不动产经纪公司工作多年,谙熟各类房产交易规则。 一直专注房产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