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忠诚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持续做好执法司法联动,综合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反响大、涉案人员多、环境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将以下5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开。

案例一:安庆市宿松县9·5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宿松县龙山街道小湾村毛屋组一处空地被倾倒不明固体废物。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开展应急处置、溯源调查、污染物性质鉴定。经查,2023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汪某通过网络结识上线,将省内外部分地区的固体废物非法转运至宿松县境内分3处倾倒,重量分别为101吨、380吨、308吨,来源为浙江省温州市、丽水市、建德市,江西省九江市,以及宣城市郎溪县等。经鉴定,其中2处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另一处倾倒点的固体废物属于有毒物质。现场应急处置、溯源比对、清理顺利完成,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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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街道小湾村倾倒点

二、查处情况

2023年9月5日,宿松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宿松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已对1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24年5月10日,宿松县公安局将汪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该案件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并通过召开案件线索交办会,线索核查推进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启动联合调查机制,推动案件办理。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查物”为主,负责应急管控,出具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以“查人”为主,负责抓捕审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依法固定证据进行针对性指导。

案例二:宿州市灵璧县孙某某等人利用废旧胶片提炼金属银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5日,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灵璧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灵璧县大庙镇2个废弃公司院内存在利用废旧胶片(CT、X光片,属于危险废物)非法提炼金属银加工点。其中一个院内将废旧胶片通过粉碎、蒸煮、清洗分离金属泥和塑料片粒;另一个院内使用地下油炉提炼金属银。经现场称重,未加工的废旧胶片净重19370公斤,粉碎后的废胶片和清洗分离产生的泥状物净重4430公斤,涉案毛银82.04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租赁民房,购买设备、医疗废物X光片、化工原料等非法从事提炼金属银。2021年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收购废旧X光片达3000余吨,价值3900余万元,经加工销售白银制品,非法获利达5000余万元,涉案人员达38人。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赔偿人交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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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炼银前后端工序车间

二、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6日,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灵璧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9日,灵璧县公安局将涉案的32人分4批次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5月6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分批次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止目前,灵璧县人民法院已对32名涉案人员判处三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四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

三、案件启示

宿州市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与灵璧县公安局深化“两法衔接”,协同配合办案,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后,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精准适用法律、及时移送;灵璧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掌控现场及涉案嫌疑人,通过深挖彻查,做到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依法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利益关系人,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案例三:池州市石台县胡某某通过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一檀皮加工作坊利用水泵将檀皮加工废水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地坑四周杂草丛生,管道错综复杂。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进行勘查,并借助管道探测机器人对排放管道进行探测,发现废液最终排放至雨水井。经查,自2023年4月起,胡某某将使用氢氧化钠进行煮炼檀皮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危险废物),定期排放至厂区地坑内,再使用水泵定期偷排至雨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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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碱液排放至地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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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碱液排放至雨水井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8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对胡某某檀皮加工作坊的水泵及阀门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2023年8月3日,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石台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10月19日,石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邀请第三方机构使用管道探测机器人辅助执法,借助“技术外援”对废水排放管道进行探测,查明废碱液排放去向,锁定违法犯罪事实。执法人员通过快速固定证据,及时稳控嫌疑人,通过突击审查询问排除外界干扰,有效防止涉案人员串供违法犯罪事实,实现依法精准快速打击。

案例四:芜湖市杨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芜湖段江面上有“三无”小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向大型船舶靠泊。登船检查发现,“三无”小船船舱内有黑色油状液体,疑似废矿物油,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立即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情况。两部门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查明杨某某三兄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芜湖段收集船舶废机油(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收集后的废机油贮存在船舱内沉淀,进行简易的油水分离,上层含油量高的废机油售卖给同样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芮某某,下层含水量高的油水混合物被非法倾倒在岸边隐蔽处。芮某某从杨某某三兄弟及其他船舶处收集船舶废机油后,使用同样的操作手法,将下层油水混合物非法倾倒至长江。涉案船舶废矿物油达百余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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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废机油的“三无”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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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混合物倾倒处

二、查处情况

2024年4月15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日前,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旨在全力防控环境风险,牢守环境质量底线。芜湖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长航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联勤联动。此次联合调查取证,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将长航公安“长江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调查”相结合,迅速查清相关案件,并向下游延伸,严厉打击利用船舶非法收集废机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五:滁州天长市陆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赴秦栏镇工业园区调查,发现2处管网被非法倾倒不明黑色物质,一处为污水管网,另一处为雨水管网,造成白马河受到污染,水面形成大片油污,散发较浓的煤油气味,河道及河道内植物沾有黑色油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开展污染物性质鉴定,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开展溯源调查。经鉴定,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陆某某等人在无相关资质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危险废物中介”张某某等人达成协议,从省内外6家产废单位收集约16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秦栏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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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倾倒点

二、查处情况

2023年5月30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天长市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4月17日,天长市公安局分3批次将6家公司、20人移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17日至12月13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已对6家公司、6人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两处倾倒点及沿途管网进行清理,在雨水管网入白马河处设置隔油池,及时分离管网流出的含油废水,并在白马河河道采取多级隔油措施。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白马河上下游水质进行检测,妥善处置了环境污染事件。该案依法追究不法分子及源头产废单位的刑事责任,有效发挥震慑作用,警醒和教育排污单位依法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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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