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工作岗位被取消,员工离职后能否要求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因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能否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等抵扣假期?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洪某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由该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洪某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千余元。法官以此案例向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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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洪某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一直在该公司所服务的项目上从事保安工作。2022 年12月该项目竣工,洪某的岗位被取消,洪某离职。2023年3月,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保安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余元。该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裁决该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千余元。该保安服务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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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本案中,因洪某所在的服务项目竣工导致其岗位被取消,并非洪某个人意愿,该保安服务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为洪某提供了新的岗位,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亦未向洪某下发返岗通知,故该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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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2020〕8 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本案中,该保安服务公司主张 2022年由于疫情原因,洪某工作的服务项目多次放假,应当视为抵顶了年假,但其未提交与洪某就抵顶年休假事宜进行协商过的证据,故其应当支付洪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法院遂判决该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洪某经济补偿金一万余元及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千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保安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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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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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