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法院 6 月 21 日消息,吴某之子李某于 2017 年 在鹰潭某银行处开户,截止到 2023 年 8 月 9 日,该账户余额是 55528.96 元。2023 年 5 月 1 日,李某去世。吴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银行以无法确定吴某是否为唯一继承人而未予办理。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而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最终支持了吴某的请求。

【冯律评说】

这个案子涉及到生者如何能够提取死者的存款的问题。

第一种方式,直接去自助取款机,即ATM机提取。以题述案例为例,如果李某生前存款的6万元是以借记卡存储,且刘某知道借记卡密码,那么可以在中国任一银行网点的ATM机提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规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一般来说,只要持有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可以才自助取款机将借记卡中的钱取出。

第二种方式,在5万元以内的,也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取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规定,死者银行账户内余额在5万元以内的,死者的继承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后一次性提取,并注销账户。

第三种方式,超过5万元的。则应当办理继承人公证,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凭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支取。

至今仍然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就属于第三种情形,所以应办理继承人公证或者继承权证明书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然后持有关公证文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死者办理储蓄的银行办理支出手续。

冯湃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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