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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城市管理局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点题整治”餐饮油烟污染扰民,改善人居环境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切实打通群众反映诉求,解决油烟扰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6月份油烟污染案例公布如下:

01

大拇指快餐店油烟净化设备故障未正常工作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县油烟整治联合检查组、桃城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城东街2-18号大拇指快餐店开展餐饮油烟巡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安装的油烟净化器有异响,且工作指示灯已经显示为红色,表明改设备状态为故障未能正常工作。

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业主联系维修单位对油烟净化器进行维护检修,店家表示积极配合。6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查看,该店的油烟净化设施已经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店负责人要对油烟净化设施做好定期维护、清洗并建立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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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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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02

“偷吃肉”烤肉店油烟排放不规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县油烟整治联合检查组、桃城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前期涉及群众信访投诉的餐饮企业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排查过程中发现桃城镇金龙城5号楼粮食局旁边名为“偷吃肉”的烤肉店虽然有正常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器,但存在油烟排放不规范现象。

整改情况

经与商家沟通,店家表示自己是愿意整改的,但是苦于当初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烤肉店选址的错误,以至于现在整改难度极大。最终,店家结合目前的经营状况,选择结束经营,考虑重新选址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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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的排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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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肉店已关店

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有关法律及规范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消息来源丨 永春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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