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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2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表示,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黄海华说。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

会计法修正草案方面,黄海华表示,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会计法修正草案。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64人提出的704条意见。同时,向江苏海门等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就进一步完善修正草案提出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期限限制等;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设置;三是明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设置条件、法律责任及相应责任减免情形等;四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黄海华介绍,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此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坚持严的基调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文章来源:中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