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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广东游戏协会:禁止中介包办ICP

近日,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发文声明:未与任何中介机构有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不接受中介机构提交的任何项目申报材料或代为填报。企业应该通过正规途径向省新闻出版局进行申报。如发现并查实申请项目系由中介机构包办的将停止受理申报或取消前置备案审核。

文件另声明,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游戏ICP申请前置备案审核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将撤销前置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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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游戏改名导致被封号10年,法院判赔6万元

近期,深圳某法院审结一起因篡改游戏ID而引起的网络侵权纠纷案,判决篡改者全额赔偿孟某游戏账号充值金额,并支付精神损害费,共计62622.8元。

经查,2022年9月13日,孟某以288元的价格,委托王某获得某游戏中赏金联赛的皮肤,并将游戏账号交付给王某使用。

后王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史某。

9月15日,史某在获得孟某授权后,登录游戏账号,使用违规词语,篡改角色ID名称,致使该游戏账号被封10年。

因该游戏账号无法解封,孟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史某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害费6762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在案涉游戏账号中已充值57622.8元,且该游戏账号存在大量可转让的英雄皮肤和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孟某经营案涉游戏账号5年有余,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方拥有数百个角色皮肤,获得诸多荣誉,其对该账号具有较高的情感价值。

史某恶意侵权的行为,导致孟某长达十年无法使用该游戏账号,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故法院判决史某全额赔偿孟某游戏账号充值金额,并支付精神损害费,共计62622.8元。

宣判后,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诺诚评论:

在网络游戏中,商业代充、代练等行为既违反平台规定,又可能带来封号、账号和装备被占用损毁、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诱发诈骗、盗窃等刑事犯罪。
玩家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平台用户协议约定,正当参与网络游戏,共同维护公平良性的游戏环境和竞争秩序;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游戏账号和密码,遇到非法侵害行为时,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03 非法获利数十万,打金工作室负责人被刑事起诉

近日,山东某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

经查,李某通过论坛自学游戏外挂编程方法,自行编写了一套外挂程序,可以突破网络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实现自动瞄准、狙击连发、瞬间移动等效果。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李某乙在网上以每月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游戏外挂出售给李某甲等26人使用,非法获利15万余元。

李某甲购买该外挂程序后,雇用几个员工让众多游戏账号自行“打怪升级”,在多幅游戏地图中24小时不间断刷取游戏奖励。他通过游戏中的兑换设置获得了大量游戏装备,再以远低于官方的价格卖给游戏玩家,非法获利2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未经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许可,擅自制作、销售涉案网络外挂程序,通过加载内核驱动等技术手段,避开游戏本身所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达到了增强客户端各种功能的目的,符合利用网络外挂程序侵犯著作权的特征,应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诺诚评论:

本案是游戏公司协助有关部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全链条打击外挂的典型案件,不仅包括对外挂制作者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对使用外挂的“打金”工作室等产业链中下游的打击。

作为游戏外挂最直接的利益侵害对象,游戏企业应在运营阶段做好技术防护,同时也要建立章程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防止内部信息泄露。
一旦游戏外挂、私服对游戏的破坏超出了企业的技术抵御能力,游戏企业要及时与司法机关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证据,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外挂行为。

04 架设私服牟利172万,三人被判刑

被告人小江等人架设“高爆率”私服并从中牟利。截至案发,三人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17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江、阿朋、阿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十万元。

诺诚评论:

“私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盗用游戏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牟取利益的行为,实质为盗版网络游戏。

对于游戏公司,如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私服线索,一方面应当对为私服引流的网站、视频平台、主播、群主发函警告,要求立即停止传播私服黑产的行为并追究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当保全相关证据,尤其是游戏包体,引流群中的聊天记录等,以侵犯著作权罪为由提起刑事控告,协同司法部门打击私服源头。

消息来源:

诺诚游戏法